证券代码:605166 证券简称:聚合顺 公告编号:2024-059
转债代码:111003 转债简称:聚合转债
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861号),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按面值向不特定对象发行338万张(33.8万手)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共募集资金人民币3.38亿元。
截至2024年7月26日止,公司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338,000,000.00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4,240,000.00元(含税)后实际收到的金额为333,760,000.00元,已由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26日分款汇入公司在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江东大道支行开立的账号为3301041060002127722的人民币账户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高新支行开立的账号为577904384710006的人民币账户内。另扣除律师费、审计及验资费、资信评级费、发行手续费和信息披露费(均不含税)合计2,334,811.32元,并考虑承销及保荐费用中不应由募集资金承担的税款240,000.0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331,665,188.68元。本次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24]318号”《验证报告》。
二、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设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署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和使用,并同意公司与保荐机构、相应开户银行分别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对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2024年8月2日,公司及子公司与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的要求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24年8月5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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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金额与募集资金净额的差额系承销及保荐费中不属于发行费用的税款部分以及尚未扣除的律师费、审计及验资费、资信评级费、发行手续费和信息披露费所致。
三、《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山东聚合顺新材料有限公司
乙方: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
丙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协议需以《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上市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中相关条款为依据制定。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仅用于“年产12.4万吨尼龙新材料项目/年产8万吨尼龙新材料(尼龙66)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 年 /月 /日,期限 /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赵晋、莫余佳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甲方应尽快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且应当自本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及丙方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丙方义务至《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一一持续督导》所规定的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解除。
十、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特此公告。
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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