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整体执行董事确保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什么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好性负法律责任。
核心内容提醒:
●每一股比例
A股每一股红股0.087元
●有关时间
●多元化分红送转: 否
一、根据分配原则的股东会届次和时间
此次利润分配方案经舟山港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企业”)2023年5月10日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表决通过。股东会议决议公示已发表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交易所网址(http://www.sse.com.cn)。
二、分配原则
1.派发本年度:2022年本年度
2.分配目标:
截止到除权日在下午上海交易所收盘后,在我国证劵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下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册的我们公司公司股东。
3.分配原则:
此次股东分红以方案落地前企业总市值19,454,388,399股为基准,每一股派发现金红利0.087元(价税合计),总共派发现金红利1,692,531,790.71元。
三、有关时间
四、分派实施细则
1.实施细则
(1)无尽售标准流通股本市场红利授权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利用其资金结算系统软件向除权日上海交易所收盘后在册并且在上海交易所各VIP办了指定交易股东发放。已申请指定交易的投资人可在收益派发日则在指定证券公司领到红股,未办指定交易股东收益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存放,待申请办理指定交易之后再进行发放。
(2)派派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依据除权日上海交易所收盘后在册公司股东股票数,按比例分配立即记入股东账户。
2.自己派发目标
自然人股东舟山港投资有限公司、招商局国际港口(宁波市)有限责任公司、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国际港务(集团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宁波宁兴(集团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宁波城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红股由企业立即派发。
3.缴税表明
(1)针对持有公司无尽售标准流通股本的法人股东和证券基金,依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税务[2015]101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税务[2012]85号)的相关规定,本人从公开发行和出让销售市场所取得的企业股票,持仓时限超出1年,股息红利所得暂免缴纳个人所得税;持仓时限在1个月左右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记入应纳税额;持仓时限在1月之内(含1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的记入应纳税额;所述所得的统一可用20%税率计税个税。按上述通告要求,企业发放股权收益时,暂时不缴纳个税,每一股派发现金红利为0.087元;等它出让个股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其持仓时限测算应纳税所得额,由券商等股权托管机构以其资金帐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应当下月5个工作日后划付企业,企业在接到税金当月法律规定申请期限内向税务机关申请交纳。
(2)针对持有公司股份的许多公司股东(含投资者),我们公司将不会代收代缴所得税,其企业所得税自主交纳,具体派发现金红利为每一股0.087元。
(3)针对达标境外企业投资人(QFII)公司股东,企业将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47号)的相关规定,依照扣减10%所得税后金额,即按每一股0.0783元开展发放。与其可在公示后10个工作日后向企业提供合理合法证明材料,如:①以法人企业真实身份给中国税务局缴纳所得税的纳税证明;②以法人企业真实身份给中国税务局提交的公司所得税纳税申报表;③此类公司股东虽是非居民企业,但是其此次应得到市场红利归属于此类公司股东中国境内成立的组织、场地所取得的证明材料,由企业确定相关公司股东归属于法人企业公司股东后,一般不代收代缴所得税,然后由公司为相对应公司股东补领对应的红股款。如此类公司股东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给予证明材料,则企业将按规定代收代缴QFII股东红股企业所得税。
(4)针对香港交易所投资人(包含单位和个人),其股权收益会由企业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个股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帐户以人民币发放,缴税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税务[2014]81号)的相关规定依照10%税率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工资每一股具体派发现金红利rmb0.0783元。
五、相关资询方法
有关此次权益分派计划方案如有疑问,按照下述联系电话资询:
联络单位:企业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方式:0574-27686159
特此公告。
舟山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
2023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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