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整体执行董事确保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什么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好性担负某些及法律责任。
核心内容提醒:
● 案子所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 上市企业所处被告方影响力:被告人
● 涉案人员金额:3,232.99万余元
● 会不会对上市公司损益表产生不利影响:此案裁定为一审判决,因为此案处在一审判决后上诉期内,后面结论尚有待观察,现阶段暂无法断定对企业损益表产生的影响。
近日,江苏省南方地区卫生材料医药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企业”、“南卫股份”)接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苏0412民初1815号,现就此次案件状况公告如下:
一、此次起诉的相关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王顺华
受害方:江苏省南方地区卫生材料医药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一)、胡晓(被告人二)
(2)案子基本概况、诉请
王顺华认为及理由:依据上诉人给予被告人于2012年2月23日签订的《承诺书》中叙述:“由于江苏中优集团有限公司本次将持有的无锡市南方地区环境卫生设备厂有限责任公司5%的股份按原账目价让出售给胡晓。南卫企业(胡晓)在企业上市前后左右及有大公司股东进到或股份制改造时、我们公司(胡晓)服务承诺不稀释液王顺华在南卫企业所持有的股权,如有稀释液由南卫企业(胡晓)补充给王顺华。”
上诉人觉得《承诺书》里的“南卫企业”即2012年的无锡市南方地区环境卫生设备厂有限责任公司,现改名为江苏省南方地区卫生材料医药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胡晓自1993年起即是江苏省南方地区卫生材料医药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旧名称“武进县滆湖环境卫生设备厂、无锡市南方地区环境卫生设备厂”)的法人代表。
依据工商登记信息表明,2012年3月6日无锡市南方地区环境卫生设备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江苏中优集团有限公司撤出、新增股东王顺华时,公司股权结构调整为:胡晓71.72%、李永平6.64%、李勇中6.64%、徐东10%、王顺华5%。如股份不会被稀释液,则王顺华现所持有的股份仍应当为5%,但经南卫股份发售、定增后,受托人王顺华现所持有的股份已欠缺5%,被告人理应执行《承诺书》,免费补充上诉人王顺华相对应股份或赔付上诉人相对应损害。
上诉人由此提出诉讼,要求栽定:①请求法院栽定被告人补充上诉人应拥有股份相对应的直接经济损失3,232.99万余元;②栽定被告人担负此案诉讼费。
二、案件的工作进展
企业近日接到有关该案件的民事裁定书,江苏常州市武进区法院对于以上案子做出(2022)苏0412民初1815号民事判决,具体内容如下:
驳回申诉上诉人王顺华的所有诉请。
诉讼费用203,450元,由上诉人王顺华压力。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法院,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向医院预缴起诉诉讼费用。
三、此次公示的起诉对企业今天盈利或过后盈利等危害。
此案裁定为一审判决,因为此案处在一审判决后上诉期内,后面结论尚有待观察,现阶段暂无法断定对企业损益表产生的影响。若有进度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烦请广大投资者留意风险性,理性投资。
特此公告。
江苏省南方地区卫生材料医药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
2023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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