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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红文化艺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企业”)因为与江苏省正信和荣石油化工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于近日接到江苏高级法院送达《再审申请书》、《应诉通知书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23)苏民申2081号】。该案件申请者为(原审上诉人)江苏省正信和荣石油化工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被上诉人为(原审被告)华中红文化艺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少忠。案子基本概况及诉请详细公司在2021年6月25日在企业特定新闻媒体公布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示序号:2021-069)。案子一审判决详细公司在2021年11月25日公布的《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示序号:2021-097),案子二审判决详细公司在2022年5月31日公布的《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示序号:2022-023)。
现就以上案子工作进展公告如下:
一、案子工作进展
申请者江苏省正信和荣石油化工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对江苏省江阴市法院所作出的一审判决和江苏无锡中级法院所作出的二审判决不服气,向江苏高级法院再审。请求事项如下所示:
1、要求江苏高级法院依规撤消江苏省江阴市法院于2021年12月15日所作出的(2021)苏0281民初7791号民事判决;
2、要求江苏高级法院依规撤消江苏无锡中级法院于2022年5月25日所作出的(2022)苏02民终1657号民事判决;
3、要求江苏高级法院依规判决对申请人诉被上诉人华中红文化艺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少忠民间借贷合同贷款担保纠纷一案开展重审;
4、要求江苏高级法院依规栽定本案一审、二审、重审诉讼费由两被上诉人担负。
二、别的并未公布的诉讼和仲裁事宜
截止到本公告公布日,公司及子公司并没有并未公布的小额诉讼、诉讼事宜,亦并没有应公布但未公布的别的起诉、诉讼事宜。
三、此次公示的起诉进度对企业今天盈利或过后盈利的危害
以上起诉为再审申请,现阶段暂无法断定此次案件的工作进展对企业今天盈利或过后盈利的危害,后期若有进度企业将及时公布。
此笔案子涉及到违规担保,结合公司与大股东江阴市澄邦企业经营管理发展中心(有限合伙企业)签署的《关于违规担保及资金占用解决事项的协议书》,若以上案子生效法律文书企业负责任,则均由大股东江阴市澄邦企业经营管理发展中心(有限合伙企业)担负,保证公司没有应该等事宜蒙受损失。
四、备查簿文档
《再审申请书》、《应诉通知书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
特此公告。
华中红文化艺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
2023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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