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5月16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下发的《关于对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报的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3〕第147号)(以下简称“《问询函》”),要求公司对相关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3年5月23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公司收到《问询函》后,高度重视,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对《问询函》中相关问题进行逐项回复,因回函内容较多,且相关问题需年审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等,为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经向深交所申请并获得同意,公司将延期至2023年6月2日之前披露问询函回复的公告。公司将积极协调各方推进相关工作,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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