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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证券监管机构、交易所、调解仲裁机构、投保机构、专家学者以及律师代表等50多人参加研讨会,围绕上市公司退市过程中投资者损害赔偿的法理、范围、计算标准、责任主体、渠道方式等提出了观点和建议。
与会专家一致认为,常态化退市是资本市场优胜劣汰的必然结果,随着退市力度持续加大,“炒小炒差”的情况有望得到遏制,从源头上防范中小投资者因投资导致利益受损,促进形成公平竞争、自我净化的市场生态。从法理上看,如果不存在违法或者违约行为,退市行为本身不会产生对投资者的赔偿责任,需要明确公司退市与投资者损害赔偿之间的因果关系,对于因上市公司重大违法行为导致的损失,用足用好现有法律框架,加大行政、民事和刑事立体追责力度,对违法犯罪行为的“首恶”精准追责。
与会专家建议,要进一步提升投资者维权便利度,更好发挥代表人诉讼、股东代位诉讼、“示范判决+委托调解”、先行赔付、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行政罚没款优先用于民事赔偿、仲裁等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作用,推动投资者积极通过法律和诉讼渠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进一步健全投资者损害赔偿救济体系,优化先行赔付与民事诉讼的衔接机制,明确投资者保护机构免予或者暂缓交纳提起代位诉讼等诉讼费用,并持续做好投资者教育工作,树立“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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