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伟星实业公司发展趋势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企业”)及股东会全体人员确保信息公开内容真正、精确、详细,并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醒:
1、此次解除限售的员工持股计划数量达到694.20亿港元,占公司总股本的0.67%。
2、此次解除限售个股的上市流通时间为2023年5月30日。
企业第八届股东会第八次(临时性)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此次合乎解除限售要求的激励对象共146人,可以申请解除限售的员工持股计划数量达到694.20亿港元,占公司总股本的0.67%。公司已经按相关规定办了以上员工持股计划的解除限售及发售商品流通事项,相关情况如下:
一、第四期股权激励方案概述及履行程序流程
1、2020年8月24日,企业第七届股东会第八次会议第七届职工监事第六次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引言等有关提案。第四期股权激励方案拟采用员工持股计划的鼓励方式,以2.95元/股的授于价钱向领导149名激励对象定向发行1,800亿港元普通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2.37%。独董、职工监事分别就企业执行第四期股权激励方案发布了建议;浙江省天册法律事务所就第四期股权激励方案的合规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上海市荣正商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就企业执行第四期股权激励方案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汇报。
2、2020年8月26日至2020年9月5日,企业在外部对第四期股权激励方案激励对象的姓名职位展开了公示公告。截止到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没有收到职工对第四期股权激励方案激励对象所提出的质疑;职工监事对激励对象法律主体的合理合法、实效性展开了审查并表达意见,相关知识详细公司在2020年9月7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公司监事会关于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0年9月10日,企业2020年第二次股东大会决议表决通过第四期股权激励方案及相关事宜,与此同时受权股东会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全权负责申请办理第四期股权激励方案相关的事宜。
4、依据股东会的受权,企业第七届股东会第九次(临时性)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允许以2.95元/股的价钱授于149名激励对象总计1,800亿港元员工持股计划,授于日是2020年9月18日。独董对于此事发布确立同意意见,职工监事对授予激励对象名册展开了审查并出具意见;浙江省天册法律事务所与上海荣正商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就公司为激励对象授于员工持股计划事宜各自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和独立财务顾问汇报。
5、股东会明确授于今后,在交款备案环节中,两位激励对象个人原因放弃认购其今天获授的所有员工持股计划总计17亿港元。依据股东会的受权,2020年10月26日,企业第七届股东会第十一次(临时性)会议第七届职工监事第八次(临时性)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允许对第四期股权激励方案激励对象名册及授于总数作出调整。独董、职工监事分别就调整事项发布了建议;浙江省天册法律事务所、上海市荣正商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就得调整事项各自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和独立财务顾问汇报。经深圳交易所确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批备案,此次调节授予1,783亿港元员工持股计划的上市日为2020年11月13日。
6、依据股东会的受权,经公司第七届股东会第二十一次(临时性)会议同意,深圳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批备案,公司在2022年5月19日实现了147名激励对象第四期股权激励方案第一个限售期总计713.20亿港元员工持股计划的解除限售及发售商品流通事项,剩下未解除限售个股为1,069.80亿港元。
7、2022年5月6日,企业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企业以总市值797,850,428股为基准,向公司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5.00元(价税合计),并且以资本公积向公司股东每10股转增3股。该利润分配方案已经在2022年5月27日执行结束,鉴此,企业第四期股权激励方案剩下未解除限售的员工持股计划总数调整至1,390.74亿港元。
8、2023年4月11日,企业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企业以总市值1,037,205,556股为基准,向公司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50元(价税合计)。该利润分配方案将在2023年5月10日执行结束。
9、2023年4月28日,企业第八届股东会第八次(临时性)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明确企业第四期股权激励方案第二个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标准已造就,此次合乎解除限售要求的激励对象共146人,可以申请解除限售的员工持股计划数量达到694.20亿港元。
二、第四期股权激励方案第二个限售期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解释
(一)限售期满状况
结合公司第四期股权激励方案的相关规定:“限售期各自为自激励对象获授员工持股计划上市日起18月、30个月和42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自员工持股计划上市日30个月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时间起止上市日42个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时间止”。企业员工持股计划授于股权于2020年11月13日发售,截止到2023年5月12日限售期满,因而自2023年5月13日起,进到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二)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状况
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查、第八届股东会第八次(临时性)大会审核后,企业第四期股权激励方案第二个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详情如下:
总的来说,企业第四期股权激励方案设置的第二个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标准早已造就,不会有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中要求不可以解除限售股权的情况。公司独立董事就此次解除限售事宜发布确立同意意见;职工监事对此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名册及解除限售要求等情况进行审查并出具意见;浙江省天册法律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上海市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关于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三、此次解除限售实际情况
1、企业第四期股权激励方案激励对象总共147名,因1名激励对象已经在2022年3月离休,其持有的已获得授但还没有解除限售的剩下2.34亿港元员工持股计划不可以解除限售,故第二个限售期达到解除限售要求的激励对象总共146名,可解除限售的员工持股计划总数总共694.20亿港元,占公司第四期股权激励方案授于员工持股计划总量的29.95%,占公司总股本的0.67%。
2、此次解除限售的员工持股计划发售商品流通日是2023年5月30日。
3、此次解除限售的员工持股计划详情如下:
企业:亿港元
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董事、高层管理人员在工作期间其持有公司股权总量的25%为具体可发售流通股,剩下75%股权会进行锁住,与此同时须遵循证监会及深圳交易所有关执行董事、高管人员交易企业股票的有关规定。
4、此次开展的股票激励计划与调整公布的第四期股权激励方案不有所差异。
四、此次约束性股票解除限售后企业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化情况
企业:股
注:此次解除限售后公司股权结构以美国证劵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后申办结论为标准。
五、备查簿文档
1、解除限售申请表格;
2、企业第八届股东会第八次(临时性)会议决议;
3、企业第八届职工监事第八次(临时性)会议决议;
4、公司独立董事相关建议;
5、职工监事对相关事项审查意见;
6、浙江省天册法律事务所开具的法律意见书;
7、上海市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开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汇报。
特此公告。
浙江省伟星实业公司发展趋势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
2023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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