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整体执行董事确保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什么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好性负法律责任。
核心内容提醒:
● 每一股比例
A股每一股红股0.30元(价税合计)
● 有关日期
● 多元化分红送转: 是
一、根据分配原则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此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宁波市杉杉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企业”)2023年5月10日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二、分配原则
1.派发本年度:2022年本年度
2.分配目标:
截止到证券登记日在下午上海交易所收盘后,在我国证劵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册的我们公司公司股东。
依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企业通过复购专户持有的公司股权不参加此次股东分红。
3.多元化分红送转计划方案:
(1)企业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执行权益分派证券登记日备案应分派股票数2,237,847,891股(总市值2,263,973,358股扣减公司回购专户中股权总数26,125,467股后股票数量)为基准,向公司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00元(价税合计),总计派发现金红利671,354,367.30元(价税合计)。年度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计划方案。
(2)除权除息方式的表明:依据上海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企业依照下列公式换算除权除息指导价:
除权除息(息)参考价=(前收盘价-红股)÷(1+流通股变动比例)
因为公司本次开展多元化年底分红,所述公式计算中红股指依据总市值摊低调整计算出来的每一股红股,计算方法如下所示:
每一股红股=(执行回转的总股本数量×具体分配的每一股红股)÷总市值=(2,237,847,891×0.3)÷2,263,973,358≈0.2965元/股。
此次利润分配方案仅开展红股分派,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其它方式的分配原则,因而企业流通股未出现变化,流通股变动比例为0。
综上所述,此次权益分派除权除息(息)参考价=(前收盘价-0.2965)÷(1+0)=(前收盘价-0.2965)元/股。
三、有关日期
四、分派实施细则
1.实施细则
(1)企业通过复购专户持有的公司股权不参加此次股东分红。
(2)除企业自己派发目标及公司回购专户外,其他公司股东市场红利授权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利用其资金结算系统软件向证券登记日上海交易所收盘后在册并且在上海交易所各VIP办了指定交易股东发放。已申请指定交易的投资人可在收益派发日则在指定证券公司领到红股,未办指定交易股东收益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存放,待申请办理指定交易之后再进行发放。
2.自己派发目标
杉杉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杉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宁波市朋泽商贸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捷伦集团有限公司。
3.缴税表明
(1)拥有无尽售标准流通股本的法人股东及证券基金,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税务[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税务[2015]101号)的相关规定,企业在发放股权收益时暂时不缴纳个税,待具体出让个股时依据持仓时限测算应交税款。
自然人股东及证券基金在证券登记日后出让个股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其持仓时限测算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由券商等股权托管机构从企业资金帐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下月5个工作日日内划付企业,企业在接到税金当月法律规定申请期限内向税务机关申请交纳。
实际实际税率为:
持仓时限在1月之内(含1月)的,实际税率为20%;
持仓时限在1个月左右至1年(含1年)的,实际税率为10%;
持仓时限超出1年,股权收益暂免征个税。
(2)针对拥有股权激励计划比较有限售标准流通股本法人股东的红股个税,参考上述情况无尽售标准流通股本法人股东的红股个税有关规定解决。
(3)达标境外企业投资人(“QFII”)公司股东,由我们公司依据国税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出台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47号)的相关规定,依照10%税率统一代收代缴所得税,税后工资每一股具体发放现金股息0.27人民币。如QFII公司股东认为所取得的股利分配、收益收入,必须享有税收协定(分配)待遇,可以按照要求在获得股利分配、收益后自主向税务机关提交申请。
(4)针对根据港股通拥有本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人(包含单位和个人),其股权收益会由我们公司根据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个股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帐户以人民币发放,缴税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税务[2014]81号)的相关规定依照10%税率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工资具体派发红股为每一股0.27人民币。针对中国香港投资人中属其它国家税收居民并且其该国和中国签署的税收协定要求股息红利所得征收率小于10%的,公司或者个人可以自己向我们公司税务机关明确提出享有税收协定待遇申请。
(5)针对持有公司于德国瑞士证交所公开发行的全球存托凭证(Global Depository Receipts,GDR)的投资人(以下简称“GDR投资人”),其红股会由我们公司根据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向GDR相对应的地区基本A股个股名义持有人Citi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发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有关税款要求,以10%税率代收代缴企业所得税。自获得GDR分红收入后,如GDR投资人必须享有有关税收协定(分配)待遇,可以按照要求自主向我们公司税务机关提交申请。
GDR投资人的证券登记日与A股公司股东证券登记日同样,红股会由Citi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于瑞士时间2023年6月9日根据Euroclear Bank SA/NV、Clearstream Banking, S.A.发放到GDR投资人。
(6)对于一般投资者和公司股东,其股利分配、收益企业所得税对其自主交纳,具体发放股利为税前工资每一股rmb0.30元。
五、相关资询方法
针对此次权益分派计划方案如有疑问,请按下列联系电话资询:
联络单位:证券事务部
联系方式:0574-88208337
特此公告。
宁波市杉杉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
2023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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