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山东省东方海洋投资有限公司、车轼老先生确保向本公司提供信息真正、精确、详细,并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我们公司及股东会全体人员确保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资料一致。
2023年5月25日,山东省东方海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企业)接到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下称山东证监局)开具的行政监管措施认定书([2023]20号)《关于对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下称《决定书一》)。
山东省东方海洋投资有限公司、车轼老先生接到山东证监局开具的行政监管措施认定书([2023]21号)《关于对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及车轼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下称《决定书二》),现就详细情况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一》主要内容:
山东省东方海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我区在日常监督检查中知道你企业资金存有被大股东山东省东方海洋投资有限公司 (下称东方海洋集团公司 )占用情况,详细如下:
2017年12月29日贵公司与深圳融合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宁波市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资产管理合同,合同期5年,承诺上市企业项目投资融合资产愉快享受16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第2期。2018年1月3日你公司为资管计划账号付款股本金7800万余元。经核查,以上股本金7800万余元分别在2018年1月3日、2018年1月4日根据正中间帐户转到东方海洋集团公司帐户,迄今并未转到贵公司,存有被大股东资金占用费情况。以上事宜贵公司不履行关联交易的决议程序流程、没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23年4月28日,贵公司在《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中公布了以上大股东资金占用费情况。
贵公司上述行为违背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四十八条及其《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国证监会公示[2017]16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中国证监会公示[2022]26号)的有关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中国证监会公示[2022]26号) 第二十三条要求,现对自己的企业采用出示警示函的监管方案,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征信系统。贵公司应以此为戒,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切实维护企业的自觉性,采取有力措施确保企业信披品质。贵公司应当2023年12月31日前向我区递交书面材料。
假如对该监管对策不服气,能够在接到本裁定书的时候起60日内向型中国证监会明确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还可以在接到本裁定书的时候起6个月向有地域管辖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行政复议与诉讼期间,以上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决定书二》主要内容:
山东省东方海洋投资有限公司、车轼:
我区在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山东省东方海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上市企业) 资产存有被大股东山东省东方海洋投资有限公司(下称东方海洋集团公司) 占用情况,详细如下:
2017年12月29日上市企业与深圳融合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宁波市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资产管理合同,合同期5年,承诺上市企业项目投资融合资产愉快享受16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第2期。2018年1月3日上市企业向资管计划账号付款股本金7800万余元。经核查,以上股本金7800万余元分别在2018年1月3日、2018年1月4日根据正中间帐户转到东方海洋集团公司帐户,迄今并未转到上市企业,存有上市企业被大股东资金占用费情况。东方海洋集团及发售公司实际控制人车轼瞒报以上资管计划股本金具体被大股东资金占用费情况,造成上市企业不履行关联交易的决议程序流程。
东方海洋集团作为发售公司控股股东,车轼做为发售公司实际控制人,行为人违背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十八条及其《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国证监会公示[2017]16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中国证监会公示[2022]26号)的有关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令第40号) 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中国证监会公示[2022]26号) 第二十三条要求,现对东方海洋集团公司、车轼采用责改的监管方案,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征信系统。东方海洋集团及车轼应以此为戒,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尽早偿还占有上市企业资产,并且于2023年12月31日前向我区递交整改方案。
假如对该监管对策不服气,能够在接到本裁定书的时候起60日内向型中国证监会明确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还可以在接到本裁定书的时候起6个月向有地域管辖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行政复议与诉讼期间,以上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别的表明
企业以及相关过错方接到行政监管措施认定书后,十分重视行政监管措施认定书中提到问题,将以此为戒、汲取教训,严格执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避免以上事宜再次出现,推动企业营养健康、稳定性和稳定发展。与此同时,公司及相应责任方将按上述《决定书》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山东证监局递交书面材料及整改方案。此次行政监管措施也不会影响企业正常运营管理主题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山东省东方海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股东会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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