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2021年10月28日发布了《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65)。近日,公司收到控股子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山证券”)转来的北京金融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京74民初814号]。原告中山证券与被告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泛海控股”)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一案,北京金融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泛海控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中山证券泛海公司2018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本金5000万元及到期未兑付利息425万元;
二、泛海控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中山证券违约金(以本判决第一项未给付的金额为基数,自2021年8月31日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计算);
三、中山证券于泛海控股履行完毕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泛海控股面值5000万元的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简称:18泛海MTN001,代码:101800969),泛海控股收到前述中期票据后,有权向登记结算机构申请注销;
四、驳回中山证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3339元、保全费5000元,由泛海控股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公司将根据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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