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779 股票简称:威龙股份 公示序号:2024-061
威龙葡萄酒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企业涉及到起诉结论的推进公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确保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当某些及连带责任。
核心内容提醒:
● 案子所处诉讼阶段:二审(审核)已裁定,驳回上诉,企业申诉成功;
● 上市企业所处被告方影响力:被告(原审被告);
● 会不会对上市公司损益表产生不利影响:最终判决驳回对企业的诉讼请求,对企业损益表不属于危害。公司前期违规担保事宜早已处理,该案件申诉成功后,企业股票不容易碰触上海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一)所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状况。
威龙葡萄酒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企业”或“上市企业”)今日接到烟台市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民事判决书》。现就裁决书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此次起诉的相关情况
公司在2022年10月25日接到龙口市法院送达《民事起诉状》,烟台市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分行(下称“烟台银行龙口分行”)诉讼请求撤消上市企业、王珍海和龙口市兴龙红提农业合作社三方签署的旨在解决违规担保的《以物抵债三方协议》(主要内容请详细公司在2022年10月2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址公布的《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起诉状的公告》)。之后,烟台银行龙口分行撤案后重新就同一理由上诉。
2024年6月12日公司收到龙口市法院送到《民事判决书》,裁定驳回原告烟台银行龙口分行的诉讼请求(主要内容请详细公司在2024年6月1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址公布的《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烟台银行龙口分行对一审判决结论不服气,向烟台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烟台市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后,依规对本案展开了案件审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此次起诉处理结果
公司在2024年11月14日接到烟台市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申诉,驳回上诉,本判决为最终判决。
三、此次起诉对企业今天盈利或过后盈利的可能会影响
最终判决驳回烟台银行龙口分行对企业的诉讼请求,对企业损益表不属于危害。公司前期违规担保事宜早已处理,该案件申诉成功后,企业股票不容易碰触上海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一)所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状况。
四、是否有其他并未公布的诉讼仲裁事宜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不会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许多起诉、诉讼事宜。
特此公告。
威龙葡萄酒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
2024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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