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汤立斌
中国证券业协会10月25日制定发布《证券公司收益凭证发行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该文件提出,根据证券公司分类评价结果对不同类别证券公司待偿还收益凭证余额上限实施分级管理。《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证协介绍,自2014年推出试点以来,证券公司收益凭证业务稳步发展,在服务居民财富管理需求、拓宽证券公司流动性管理渠道、提升市场流动性等方面发挥重要积极作用。此次发布的《管理办法》共六章三十六条,从发行规范、销售规范、合规风控、自律管理等方面作出全面规定。
《管理办法》明确业务定位,即收益凭证是证券公司在柜台或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非公开发行、按约定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同时,为更好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证券公司设计、发行浮动收益凭证的,应当坚持审慎原则,因挂钩标的相关风险导致的浮动收益部分亏损金额应不超过固定收益金额。
在强化风险管控方面,《管理办法》提出将根据证券公司分类评价结果对不同类别证券公司待偿还收益凭证余额上限实施分级管理,即上一年度分类评价结果为A类、B类、C类及以下的证券公司,待偿还收益凭证余额应分别不超过公司净资本的60%、50%、40%。
对因分类评价结果下调导致余额超限的,证券公司应在知悉上一年度分类评价结果的六个月内有序压缩存量规模,存量收益凭证可以自然到期了结,存量规模达到规范要求前,原则上不得新增发行;经监管部门认可,为防范流动性风险确有必要新增发行或延期的除外。
在强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考虑到收益凭证均为非公开发行,参照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管理办法》将收益凭证投资者限定为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专业投资者。
《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了发行销售行为。文件明确,收益凭证实行实名认购、全本金认购,单个投资者的认购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万元。同时,证券公司销售收益凭证,应当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充分揭示收益凭证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不得使用误导性词汇,片面夸大或强调收益。证券公司还应当结合市场水平、自身实际情况合理设置收益水平,不得有不正当竞争、利益输送以及其他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
《管理办法》还要求证券公司将收益凭证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加强流动性风险管控,将收益凭证纳入证券公司整体债务融资额度与期限结构进行统一管理。对于浮动收益凭证,内嵌衍生品部分应按照衍生品实质计量风控指标。此外,证券公司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记载收益凭证有关信息,妥善保存收益凭证发行和转让涉及的投资者身份资料、交易记录等档案资料至少20年,以备核查。
根据《管理办法》,中证协依法对证券公司发行收益凭证实施自律管理,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证协委托,承担收益凭证的编码管理、备案材料和数据收集、统计分析、风险监测等职责。同时,为稳妥推进存量收益凭证整改,减少对行业的影响,《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设置了最长不超过两年的过渡期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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