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韩宋辉
保险业新“国十条”发布后首个配套文件落地。金融监管总局10月23日发布《关于大力发展商业保险年金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首次明确商业保险年金的定义、范畴,并提出规范性发展要求,引导保险业大力发展商业保险年金,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养老保障和财富管理需求。
今年9月,保险业新“国十条”首次提出,大力发展商业保险年金。业内专家表示,从通知来看,商业保险年金是对保险公司开发的第三支柱养老保险产品的统称,从保险期限、领取方式、跨周期支付等方面强调了“养老”功能,为保险业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明确了标准,将对保险公司起到很好的规范和指引作用。
明确定义 突出养老保障特点
通知明确,商业保险年金是指商业保险公司开发的具有养老风险管理、长期资金稳健积累等功能的产品,包括保险期限5年及以上、积累期或领取期设计符合养老保障特点的年金保险、两全保险,商业养老金以及金融监管总局认定的其他产品。
业内人士表示,商业保险年金要满足保险期限达5年及以上、具有养老保障特点两大要求,这是为了强化产品的“养老”功能,起到跨期支付、保值增值、年金化领取等作用,为金融消费者提供长期稳健的财富积累和持续稳定的养老金收入,增强个人养老财务规划的科学性、有效性和稳定性,有效满足老龄阶段财务收支匹配的保障需求。
具体来看,通知将市面上现有的多类养老保障产品纳入了商业保险年金范畴。包括:各类养老年金保险、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商业养老金、对接个人养老金制度的相关保险产品和一些具有养老保障功能的两全保险和年金保险等。
业内人士表示,这些产品都具有为金融消费者进行中长期资金积累的特征,多数具有长期领取的功能,将推动提升保险业参与我国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建设供给质量。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明确,进一步扩大商业养老金业务试点,支持更多符合条件的养老保险公司参与商业养老金业务。业内人士表示,这意味着,监管部门将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延长商业养老金试点期限,扩大试点区域,未来将有更多商业养老金产品推出。
通知还提到,择优确定资本实力较强、合规审慎经营的保险公司,按照简明易懂、投保便捷、期限适当、安全稳健的原则,创设兼具养老风险保障和财富管理功能、适合广泛人群购买的商业保险年金新型产品。
业内人士表示,保险公司正在积极探索的浮动收益型保险产品,更符合当前市场发展形势,也将进一步丰富市场供给,给金融消费者提供更多选择空间。
引导保险公司加强资产负债管理
通知提出,鼓励保险公司探索符合商业保险年金管理需求的资产配置方式,加强资产负债联动管理,积极参与国家新型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
险企人士表示,与一般的保险产品不同,商业保险年金的期限更长、跨周期支付特征更明显。这意味着,商业保险年金所积累的保险资金更具养老资金属性,对其资产配置提出了更高要求。
“通知的这一要求,便是引导保险公司坚持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稳健投资,探索与商业保险年金更契合的资产配置方式。”险企人士表示,这将引导保险公司在商业保险年金的资产配置上更加强调资产负债匹配,通过负债端的长周期特性引导资产端的长周期配置,合力推动商业保险年金长期可持续发展。
此外,强监管、严监管要求也将在商业保险年金业务中延续。通知明确,将健全与商业保险年金业务特点和风险监测等相适应的监管制度体系,研究制定符合商业保险年金新型产品业务特点和风险管理要求的监管规则,推动业务平稳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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