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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芳源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江门市芳源循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芳源循环”),系广东芳源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公司本次为芳源循环提供的担保金额合计为人民币14,000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实际为芳源循环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64,000万元(含本次担保)。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
● 本次担保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本次担保的基本情况
1、为满足公司全资子公司芳源循环业务发展需求,芳源循环与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恒信”)签订了《融资回租合同》,芳源循环以其部分自有设备作为租赁物,以回租方式与海通恒信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物件转让价格为人民币4,000.00万元,租赁期限为24个月。公司与海通恒信签订了《保证合同》,为芳源循环就上述融资租赁业务项下的债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4,000.00万元。
2、为满足公司全资子公司芳源循环生产经营需要,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由公司为芳源循环与浦发银行在2024年9月6日至2025年9月5日期间办理的各类融资业务所形成的债务提供最高不超过等值人民币10,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本次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4年8月1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芳源循环提供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含本数)的担保额度,担保额度使用有效期为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总裁或总裁授权人员根据实际经营情况的需要,在担保额度范围内行使担保决策权,并办理提供担保的具体事项及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本次担保事项在董事会的决策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0)。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被担保人名称:江门市芳源循环科技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17年4月7日
3、注册地点: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万兴路75号
4、法定代表人:陈万超
5、经营范围:新材料技术研发;再生资源加工;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6、股权结构及关联关系:公司持有芳源循环100%股权,芳源循环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7、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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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2023年度/2023年12月31日芳源循环财务数据已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针对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进行审计;2024年1-6月/2024年6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8、芳源循环不存在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芳源循环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海通恒信签署的《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债权人: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2、债务人:江门市芳源循环科技有限公司
3、保证人:广东芳源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担保金额:人民币4,000.00万元
6、担保范围: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对债权人负有的所有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全部租金(包括提前终止情况下加速到期的前述款项)、留购款等主合同项下约定的全部应付款项,及由于债务未履行产生的一切迟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因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公证费、拍卖费及其它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以及根据主合同规定因贷款利率变化及法律、法规、政策变动而必须增加的款项。
7、担保期限:保证期间直至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对债权人所负的所有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若主债务履行期限延长的,保证期间顺延,债权人无须就此再次征得保证人同意。
(二)公司与浦发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
2、债务人:江门市芳源循环科技有限公司
3、保证人:广东芳源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被担保的主债权本金余额:最高不超过等值人民币1亿元
6、担保范围: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7、担保期限: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保证人对债权发生期间内各单笔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单笔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四、担保的原因及必要性
本次担保事项是基于全资子公司芳源循环日常经营融资需要,有利于缓解其融资压力,支持其良性发展。被担保对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其信用情况良好;同时公司对其有绝对的控制权,日常经营活动能够有效管控,公司对其担保的风险总体可控,预计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累计对外担保金额及逾期担保的金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80,000万元,均为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担保总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及总资产的比例为76.49%、25.92%。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实际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64,000万元(含本次担保),均为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实际对外担保余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及总资产的比例为61.19%、20.74%,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或涉及诉讼担保的情形。
特此公告。
广东芳源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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