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38 证券简称:鹏鼎控股 公告编号:2024-055
鹏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在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4年9月9日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2、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道燕川社区松罗路鹏鼎园区厂房A11栋101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沈庆芳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授权代表)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666,815,6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890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或授权代表)39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87,808,5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002%。
上述通过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396名,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854,624,1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79.9903%;其中中小股东394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87,979,2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076%。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相等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2、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3、上海市方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鹏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21,072,78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909%;反对33,509,60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068%;弃权4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154,427,81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1515%;反对33,509,60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8262%;弃权4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2%。
本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2/3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鹏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21,306,87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036%;反对33,270,9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939%;弃权4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5%。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154,661,89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2760%;反对33,270,9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6993%;弃权4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7%。
本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2/3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21,283,97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023%;反对33,272,9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941%;弃权6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6%。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154,638,99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2639%;反对33,272,9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7003%;弃权6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8%。
本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2/3以上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4-2025年业绩指标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21,047,08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895%;反对33,505,60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066%;弃权7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9%。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154,402,11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1379%;反对33,505,60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8241%;弃权7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0%。
本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方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胡艳晖律师、杨涵律师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参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方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鹏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鹏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9月10日
证券代码:002938 证券简称:鹏鼎控股 公告编号:2024-056
鹏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
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鹏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8月1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鹏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 2024年8月14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一业务办理》等相关法律、法律的规定,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查询,公司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即2024年2月8日至2024年8月14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 核查对象为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
2. 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表》。
3. 公司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出具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二、核查对象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相关人员在公司披露本激励计划的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如下:
在自查期间,除公司因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及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而产生的批量非交易过户行为外,共108名核查对象(含3名内幕知情人)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事项。经公司核查及上述人员出具的情况说明,上述108名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时,未获知,亦未通过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获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及时点安排,其本人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完全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其中, 3名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发生于其知悉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之前,其在买卖公司股票前并未知悉本次激励计划的具体方案要素等相关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形。
公司在策划本次激励计划的过程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及公司内部相关保密制度,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公司已将本次激励计划的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决策讨论等阶段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严格控制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登记的人员范围之内,在公司发布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未发现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
三、结论
综上所述,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信息披露及内幕信息管理的相关制度;在本次激励计划自查期间内,未发现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激励对象利用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1.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鹏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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