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10 证券简称:神马股份 公告编号:2024-100
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08月22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公司东配楼二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李本斌先生主持,会议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方式和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3人,董事仵晓先生、董事王贺甫先生、董事樊亚平先生、独立董事刘民英先生、独立董事武俊安先生、独立董事尚贤女士因工作原因未出席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2人,监事李丰功先生、监事王永红女士、监事许国红女士因工作原因未出席本次会议;
3、董事会秘书安鲁嘉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财务总监李伟先生、总法律顾问李金磊先生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回购股份的目的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拟回购股份的种类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议案名称:回购股份的方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4、议案名称: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5、议案名称: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资金总额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6、议案名称: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7、议案名称: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8、议案名称: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者转让的相关安排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9、议案名称:公司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0、议案名称: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涉及以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半牧、鞠慧颖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23日
●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证券代码:600810 证券简称:神马股份 公告编号:2024-103
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股份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通知债权人的原由
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2 日召开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预案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 年 8 月 2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神马股份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100)。
根据本次股份回购预案,公司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5,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含),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9.12元/股,回购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 12个月内。
按照本次回购价格上限9.12 元/股(含)、回购资金总额下限15,000万元(含)、上限20,000万元(含)测算,本次拟回购数量约为1,645万股至2,193万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比例为1.5751%至2.1002%。本次回购具体的回购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回购完毕或回购实施期限届满时公司的实际回购情况为准。待回购完成后,本次回购的股份将依法全部予以注销并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需债权人知晓的相关信息
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者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均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逾期未向公司申报债权,将被视为放弃申报权利,但不会影响其债权的清偿(履行),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事项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
(一)债权申报所需材料
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
1、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并加盖公章;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2、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债权申报具体方式
债权人可采取现场、邮寄、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申报,债权申报联系方式如下:
1、申报地址:河南省平顶山市建设路63号
2、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3、联系电话:0375-3921231
4、邮编:467000
5、电子邮箱:shenmagufen600810@126.com
6、特别提示:以邮寄方式申报的债权人,申报日以寄出邮戳日为准,请在邮件封面注明“申报债权”字样;以电子邮件方式申报的债权人,请在电子邮件主题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特此公告。
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23日
证券代码:600810 证券简称:神马股份 公告编号:2024-101
债券代码:110093 债券简称:神马转债
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神马转债”2024年第二次
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根据《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二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同意方为有效。
● 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相关规定,经表决通过的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对本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全体债券持有人(包括所有出席会议、未出席会议、反对决议或放弃投票权的债券持有人,以及在相关决议通过后受让本期可转债的债券持有人)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
●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无修改、增加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神马转债”2024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24年8月22日(星期四)上午11:00在公司东配楼二楼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采取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出席本次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及代理人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神马转债”债券数量为5,839,140张,占债权登记日本期未偿还“神马转债”债券总数29,999,590张的19.4641%。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会秘书安鲁嘉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募集说明书》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议案审议情况
债券持有人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名称:《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预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朱峰、李党贵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神马转债”2024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
2、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神马转债”2024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23日
证券代码:600810 证券简称:神马股份 公告编号:2024-102
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
回购报告书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回购股份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5,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含)
● 回购股份资金来源:公司自有资金
● 回购股份用途:全部用于减少注册资本并依法注销
● 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9.12元/股(含),该价格不高于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3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150%
● 回购股份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 回购股份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 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减持计划: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在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不存在减持公司股票的计划。上述主体如未来有减持计划,相关方及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相关风险提示:
(一)本次回购可能存在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进而导致本次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者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二)因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可能存在根据规则变更或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风险。
(三)本次回购股份用于注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本次回购方案需征询债权人同意,存在债权人不同意而要求提前清偿债务或要求公司提供相应担保的风险。
(四)存在后续监管部门对于上市公司股份回购颁布新的规定与要求,导致本回购方案不符合新的监管规定与要求,从而无法实施或需要调整的风险。
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回购方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一)本次回购股份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4 年8月5日,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预案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神马股份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预案》(公告编号:2024-089)。
(二)本次回购股份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情况
公司已于 2024 年 8 月22日召开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神马股份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100)。
(三)本次回购股份方案提交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情况
公司已于 2024 年 8 月22日召开“神马转债”2024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神马股份关于“神马转债”2024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101)。
(四)本次回购股份方案通知债权人情况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已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回购股份方案后依法通知债权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神马股份关于回购股份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03)。
上述董事会、股东大会、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时间及程序等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 号一一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
二、回购预案的主要内容
本次回购预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认可,为维护全体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以及未来盈利能力等因素,公司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 股) 股票,回购股份将全部用于减少注册资本并依法注销。
(二)拟回购股份的种类
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三)回购股份的方式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四)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 12个月内。回购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如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方案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上限,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 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回购股份总金额达到下限时,则本次回购方案可自公司管理层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3、如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4、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2)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资金总额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5,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含)。按本次回购价格上限9.12 元/股(含)、回购资金总额下限15,000万元(含)、上限20,000万元(含)测算,本次拟回购数量约为1,645万股至2,193万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比例为1.5751%至2.1002%,本次回购股份将全部用于减少注册资本并依法注销。
本次回购具体的回购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回购完毕或回购实施期限届满时公司的实际回购情况为准。
(六)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指引第 7 号一一回购股份》相关规定,拟回购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9.12元/股,该价格不高于公司董事会通过回购决议前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具体回购价格在回购实施期间,结合公司股票价格、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
如公司在回购期限内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红、派送股票红利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股份的价格上限进行相应调整。
(七)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八)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
(九)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日常经营、财务、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及维持上市地位等可能产生的影响的分析
截至 2024 年 3月 31 日(未经审计),公司总资产 3,312,470 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786,575 万元,假设回购资金总额的上限人民币20,000万元(含)全部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完毕,则回购资金总额占公司总资产、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比重分别为 0.60%、2.54%,占比较低。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财务状况、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股份回购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十)上市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6个月内是否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以及在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
2023年9月7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87),董事长李本斌先生,董事张电子先生、刘信业先生,董事、总经理仵晓先生,董事王贺甫先生,监事会主席江俊富先生,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李伟先生,副总经理王兵先生、齐文兵先生、李宏斌先生、孙金明先生,总法律顾问许仁刚先生,共12人计划自2023年9月7日起6个月内,以其自有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合计增持股份数量不低于26万股,不超过52万股(其中,李本斌先生、仵晓先生每人增持不低于3万股,其余董事监事高管每人增持不低于2万股)。上述增持计划已按期实施完毕。
经自查,除董事刘信业先生根据上述增持计划于2024年2月7日增持公司股份2万股外,其他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形,也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的行为。
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在回购期间无明确的增减持计划(不含可转债转股),若上述主体后续有实施股份增减持的计划,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上市公司向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问询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是否存在减持计划的具体情况
经问询,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在未来 3 个月、未来 6 个月不存在减持公司股票的计划。上述主体如未来有减持计划,相关方及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二)提议人提议回购的相关情况(如适用)
不适用。
(十三)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的提议人、提议时间、提议理由、提议人在提议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以及在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
不适用。
(十四)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者转让的相关安排
公司本次回购的股份将全部用于减少注册资本。本次回购股份完成后,公司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所回购股份的注销事宜,相应减少注册资本。
(十五)公司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持续经营,不会导致公司发生资不抵债的情况。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将全部用于注销,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已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并通知所有债权人,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六)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为顺利、高效、有序地完成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事项的相关工作,公司董事会已取得公司股东大会授权,由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按照最大限度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原则,全权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在回购期限内择机回购股份,包括回购股份的具体时间、价格和数量等。
2、依据有关规定及监管机构的要求调整具体实施方案,办理与股份回购有关的其他事宜。
3、在回购股份实施完成后,及时完成回购股份注销事宜,并按照《公司法》及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公司章程》修订和注册资本变更事宜,以及相应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4、办理相关报批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授权、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与本次回购股份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等。
5、如监管部门对于回购股份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必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对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6、依据适用的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股份回购所必须的事宜。
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三、回购预案的不确定性风险
(一)本次回购可能存在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进而导致本次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者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二)因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可能存在根据规则变更或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风险。
(三)本次回购股份用于注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本次回购方案需征询债权人同意,存在债权人不同意而要求提前清偿债务或要求公司提供相应担保的风险。
(四)存在后续监管部门对于上市公司股份回购颁布新的规定与要求,导致本回购方案不符合新的监管规定与要求,从而无法实施或需要调整的风险。
四、其他事项说明
(一)前十名股东和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
公司已披露董事会回购股份决议公告的前一个交易日(2024 年8 月5 日)及公司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4 年8 月13 日)登记在册的前十名股东和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的持股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4 年8月9 日、2024 年8 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神马股份关于回购股份事项前十名股东和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92、2024-093)。
(二)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开立情况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了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该账户仅可用于回购公司股份,具体情况如下:
持有人名称: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证券账户号码:B886050824
(三)后续信息披露安排
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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