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101证券简称:昊华能源公告编号:2023-02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一审判决。
●涉诉企业:原告1:贵州能发电力燃料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发公司”);原告2:国家电投集团贵州金元绥阳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绥阳公司”);被告宁夏红墩子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墩子煤业”);第三人国家电投集团宁夏能源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铝业”)。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红墩子煤业是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华能源”或“公司”)控股子公司,昊华能源持有红墩子煤业60%股权。
●一审判决书的主要内容:被告红墩子煤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能发公司、绥阳公司转让款71,428,5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从2019年7月6日开始起算,以欠付的71,428,5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该款日止);驳回原告能发公司、绥阳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尚未生效。公司及红墩子煤业正在与代理律师商讨后续诉讼处理方案,目前尚无法判定最终结果,故无法判断对公司损益的实际影响金额。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2022年7月16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3),因合同纠纷,原告1能发公司和原告2绥阳公司起诉公司控股子公司红墩子煤业向两原告支付应付而未付的产能置换转让价款尾款20,662.65万元,以及暂截至2022年5月30日的利息19,793,333.15元,后续利息按LPR利率计算至欠付款项全部付清为止,合计金额226,419,833.15元。本案诉讼费、评估费(如有)等一切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实际产生的费用由被告承担。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开披露的相关公告。
公司收到红墩子煤业报告,红墩子煤业于近日收到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2)黔01民初867号),现将一审判决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
原告1:能发公司
原告2:绥阳公司
被告:红墩子煤业
第三人:宁夏铝业
(二)一审判决书的主要内容
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一是红墩子煤业红二煤矿所获产能与原告的产能置换指标有一定的关联性,但并未使用原告的产能置换指标;二是本案中原告转让给被告的产能置换指标即交易标的应为97.2万吨/年,即双方转让总价款为97.2万吨/年111.00元/吨=107,892,000元,被告实际已支付36,463,500元,尚欠71,428,500元;三是未予支付的行为给原告造成相应的利息损失,应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应从2019年7月6日开始起算。
综上所述,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四十四条、六十条、第七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红墩子煤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能发公司、绥阳公司转让款71,428,5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从2019年7月6日开始起算,以欠付的71,428,5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该款日止);驳回原告能发公司、绥阳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尚未生效。公司及相关子公司正在与代理律师商讨后续诉讼处理方案,目前尚无法判定最终结果,故无法判断对公司损益的最终影响金额。
公司将根据相关诉讼的进展或执行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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