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919证券简称:中远海控公示序号:2023-025
本公司董事会及整体执行董事确保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什么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好性负法律责任。
核心内容提醒:
●初次授于股指期货第三个行权期拟行权总数:71,191,616份,预埋授于股指期货第二个行权期拟行权总数:6,430,878份;
●行权个股由来:公司为激励对象定向发行人民币A股普通股票。
●独立行权期内:初次授于股指期货第三个行权期为2023年6月5日至2026年6月2日;预埋授于股指期货第二个行权期为2023年5月29日至2024年5月28日。
中远船务控投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远海控”、“企业”)第六届股东会第二十六次大会及第六届职工监事第十六次大会各自审议通过了《关于中远海控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条件达成及激励对象名单调整的议案》,准许企业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初次授于股指期货第三个行权期合乎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行权;准许预埋授于股指期货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行权。相关事宜,详细说明如下所示:
一、企业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准许及执行情况
(一)企业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计划方案
2018年12月至2022年5月期内,董事会、职工监事及股东大会审议根据企业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相关修定;2019年6月及2020年5月,结合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现了初次及预埋股指期货授于。详细公司在2018年12月4日,2019年3月7日、4月20日、5月8日、5月31日、6月4日、7月20日、7月26日,2020年3月31日、5月19日、5月30日、7月9日,2022年5月20日根据特定信息公开媒体发布的有关公示。
(二)历年来个股期权授于状况
(三)历年来激励对象总数、股指期货总数、行权价格调节状况
以上变化后,激励对象总数、股指期货总数、行权价格如下所示:
注:36名预埋授于激励对象中1人因为绩效考评不合格,第二个行权期不符行权条件,其第二个行权期已获得授但未行权的111,282份股指期货将销户。
(四)历年来股票期权行权状况
经董事会、职工监事各自表决通过,企业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初次授于股指期货第一个行权期、第二个行权期及预埋授于股指期货第一个行权期都已合乎行权条件,行权情况如下:
1、初次授于股指期货第一个行权期为2021年6月3日至2022年6月2日;行权期满时,11名激励对象所持有的总计909,559份个股期权未行权,公司已经及时完成注销登记。详细公司在2021年5月18日、7月8日,2022年8月31日根据特定信息公开媒体发布的有关公示。
2、初次授于股指期货第二个行权期为2022年7月8日到2023年6月2日;预埋授于股指期货第一个行权期为2022年7月8日到2023年5月26日。截止到2023年3月31日,初次授于股指期货第二个行权期行姑且进行股份过户约为该行权期可行权总数的98.28%,预埋授于股指期货第一个行权期行姑且进行股份过户约为该行权期可行权总数的97.93%。详细有关公示,公示序号:2022-041、2023-013。
二、企业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初次授于股指期货第三个行权期合乎行权条件
(一)行权条件确定
结合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初次授于第三个行权期自授于之日起48月(满四周年)后的第一个交易时间起止授于之日起84个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时间当天止,可行权总数占获授个股期权总数比例是34%。企业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初次授于个股期权的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达到,详细如下:
(二)初次授于第三个行权期行权实际情况
1、授予日:2019年6月3日。
2、可行权的股指期货总数:71,191,616份。
3、行权总数:393人。
4、行权价格:1元/股。
5、行权方法:独立行权。
6、个股由来:公司为激励对象定向发行人民币A股普通股票。
7、行权分配:初次授于股指期货第三个行权期为2023年6月5日至2026年6月2日。行权所得的个股可在行权日(T日)后第二个交易时间(T+2)日挂牌交易。激励对象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出让其持有的企业股票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法规、行政规章及《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8、激励对象名册及行权状况:
备注名称:授于股指期货份额、授于总产量、授于时总市值按假设企业2020年度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计划方案在授于时已经执行测算。
三、企业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埋授于股指期货第二个行权期合乎行权条件
(一)行权条件确定
结合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预埋授于第二个行权期自授于之日起36月(满三周年)后的第一个交易时间起止授于之日起48个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时间当天止,可行权总数占获授个股期权总数比例是33%。企业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埋授于个股期权的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达到,详细如下:
(二)预埋授于第二个行权期行权实际情况
1、授予日:2020年5月29日。
2、可行权的股指期货总数:6,430,878份。
3、行权总数:35人。
4、行权价格:1元/股。
5、行权方法:独立行权。
6、个股由来:公司为激励对象定向发行人民币A股普通股票。
7、行权分配:预埋授于股指期货第二个行权期为2023年5月29日至2024年5月28日。行权所得的个股可在行权日(T日)后第二个交易时间(T+2)日挂牌交易。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管人员的,出让其持有的企业股票必须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法规、行政规章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8、激励对象名册及行权状况:
备注名称:授于股指期货份额、授于总产量、授于时总市值按假设企业2020年度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计划方案在授于时已经执行测算。
四、股权激励计划个股期权费用计算及表明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在授予日,公司使用Black-Scholes期权定价模型明确个股期权在授予日的投资性房地产;授于今后,企业已经在相对应的等待期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对此次股票期权行权各项费用进行相关摊销费,记入经济成本或费用以及资本公积金;在行权日,企业仅按照实际行权总数,确定总股本和股本溢价,主要金额以会计事务所开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标准,此次股票行权也不会对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五、独董、职工监事、律师建议
(一)独董建议
1、关于企业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初次授于个股期权第三个行权期合乎行权条件
初次授于个股期权第三个行权期企业方面行权条件早已达到,合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企业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初次授于第三个行权期393名激励对象个人考核结论合规管理、真正,个人层面行权条件早已达到,对于我们来说其作为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法律主体合理合法、合理。股东会对该事项决议程序流程合乎《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大家允许此次满足条件的393名激励对象行权,相匹配初次授于第三个行权期个股期权可行权数量达到71,191,616份,行权价格为1元/股。以上事宜均符合规定法律法规、法规和行政规章所特定条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关于企业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埋授予个股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合乎行权条件
预埋授于个股期权第二个行权期企业方面行权条件早已达到,合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企业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预埋授于第二个行权期35名激励对象个人考核结论合规管理、真正,个人层面行权条件早已达到,对于我们来说其作为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法律主体合理合法、合理。股东会对该事项决议程序流程合乎《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大家允许此次满足条件的35名激励对象行权,相匹配预埋授于第二个行权期个股期权可行权数量达到6,430,878份,行权价格为1元/股。以上事宜均符合规定法律法规、法规和行政规章所特定条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职工监事审查建议
1、有关《激励计划》初次授于股指期货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实现的审查建议
职工监事对《激励计划》初次授于股指期货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展开了审批,经核实觉得:《激励计划》初次授于股指期货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早已达到,合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
职工监事对《激励计划》初次授于第三个行权期393名激励对象展开了审查,觉得各激励对象个人考核结论合规管理、真正,不会有虚报、刻意隐瞒等有关情况,393名激励对象第三个行权期行权的实质标准早已达到。
职工监事允许此次满足条件的393名激励对象行权,相匹配个股期权可行权数量达到71,191,616份,行权价格为1元/股。以上事宜均符合规定法律法规、法规和行政规章所特定条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2、有关《激励计划》预埋授于股指期货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实现的审查建议
职工监事对《激励计划》预埋授于股指期货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展开了审批,经核实觉得:《激励计划》预埋授于股指期货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早已达到,合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
职工监事对《激励计划》预埋授于第二个行权期35名激励对象展开了审查,觉得各激励对象个人考核结论合规管理、真正,不会有虚报、刻意隐瞒等有关情况,35名激励对象第二个行权期行权的实质标准早已达到。
职工监事允许此次满足条件的35名激励对象行权,相匹配个股期权可行权数量达到6,430,878份,行权价格为1元/股。以上事宜均符合规定法律法规、法规和行政规章所特定条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和建议
北京贸通法律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觉得《激励计划》初次授于股指期货第三个行权期合乎行权条件及预埋授于股指期货第二个行权期合乎行权条件事项已经获得必须的准许和受权;公司与变更后的激励对象不会有《激励计划》所规定的不可以行权的情况,初次授于个股期权第三个行权期及预埋授于个股期权第二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早已造就。
六、手机上网公示配件
(一)中远海控独董关于企业第六届股东会第二十六次大会一部分决议事项单独建议
(二)北京贸通法律事务所有关中远船务控投有限责任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远船务控投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
2023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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