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022 证券简称:宁波远洋 公告编号:2023-014
宁波远洋运输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权益分配实施公告
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54元(含税)
● 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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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差异化分红转让: 否
第一,股东大会通过分配方案的次数和日期
2023年4月24日,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利润分配方案。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2年
2.分配对象:
截至上海证券交易所股权登记日下午收盘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的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公司总股本1、308、633、334股为基础,每股发现金红利0.154元(含税),共发现金红利201、529、533.44元。
三、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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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无限销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本结算系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收盘后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处理指定交易。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以在分红日在指定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分红。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分红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办理指定交易后再分红。
2.自行分配对象
股东宁波舟山港有限公司、宁波舟山港舟山港有限公司、浙江富浙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浙江机场集团有限公司、杭州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3.扣税说明
(1)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持有公司无限销售条件流通股,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异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异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个人(含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份之日起至转让交付股份之日前一天的持续时间)在一个月内(含一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收入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超过1个月至1年(含1年)的,应纳税所得额暂减50%,实际税负10%;持股期限超过一年的,暂免征个人所得税。公司发放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发现金红利0.154元;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份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本账户中扣除并转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下个月5个工作日内转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公司应当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缴纳股息、股息、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税后每股发现金红利0.1386元。QFII股东需要享受税收协议(安排)待遇的,可以在取得股息红利后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3)香港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a股(“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股息红利由公司按照《关于上海证券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实际每股发现金红利0.1386元。
(4)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法定股东(包括机构投资者),公司不扣缴企业所得税,自行缴纳所得税,实际发行的现金红利为每股0.154元。
五、相关咨询办法
如对权益分配方案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董事会办公室(证券管理部)
联系电话:0574-88278740
特此公告。
宁波远洋运输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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