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65 证券简称:中航重机 公告编号:2023-022
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权益分配实施公告
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65元(含税)
● 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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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差异化分红转让: 否
第一,股东大会通过分配方案的次数和日期
2023年4月11日,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利润分配方案。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2年
2.分配对象:
截至上海证券交易所股权登记日下午收盘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的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公司总股本1、472、049、090股为基础,每股发现金红利0.165元(含税),共发现金红利242、888、099.85元。
三、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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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无限销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本结算系统在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盘后登记,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处理指定交易。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以在分红日在指定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分红。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分红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办理指定交易后再分红。
(2)发送红股或转换股本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应当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盘后登记的股东持股数量,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3)公司进行股权激励的对象将在扣缴个人所得税后收取限制性股票的现金股息,并在限制性股票解除时返还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未解除限制性股票的,公司按照激励计划回购限制性股票时扣除现金股息,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2.自行分配对象
持有公司限售股份的股东(公司股权激励对象)将由公司自行发行。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异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异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发放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应纳税额按股东持股期限计算,每股实际发行的现金红利为0.165元。持股期限(指个人从公开发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起至转让交割股票之日前一天的持续时间)在一个月内(含一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超过1个月至1年(含1年)的,实际税收负担为10%;持股期限超过一年的,暂免征个人所得税。当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本账户中扣除并转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公司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相应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股息、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国家税务函[2009]47号)规定,由公司按10号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本公司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税后每股0.1485元发放现金红利。股东需要享受税收协议(安排)待遇取得股息红利收入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税收协议的规定进行审计。
(3)香港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本公司股票的现金红利
公司按照《关于沪港股市交易互联机制试点相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以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分配。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发现金红利0.1485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公司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法判断是否应当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发放的现金红利为每股 0.165 元。
五、相关咨询办法
如对此权益分配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证券法务部:
联系电话:0851-88600765
特此公告。
中航重机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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