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51 简称证券:鹿山新材料 公告编号:2023-043
债券代码:113668 债券简称:鹿山转债
广州鹿山新材料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配实施公告
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40元(含税);
今年不实施股份交付和资本公积金转换股本。
● 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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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差异化分红转让: 否
第一,股东大会通过分配方案的次数和日期
2023年5月22日,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利润分配方案。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2年
2.分配对象:
截至上海证券交易所股权登记日下午收盘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的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公司总股本93、319、000股为基础,每股发现金红利0.40元(含税),共发现金红利37、327、600.00元(含税)。
三、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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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无限销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本结算系统在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盘后登记,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处理指定交易。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以在分红日在指定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分红。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分红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办理指定交易后再分红。
(2)发送红股或转换股本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应当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盘后登记的股东持股数量,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自行分配对象
公司股东王佳生、韩丽娜、广州鹿山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广发乾和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广凯股权投资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分配。
3.扣税说明
(1)持有公司无限销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异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异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股息收入暂免征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一年内(含一年)的,股息暂不扣除个人所得税,实际现金股息为0.40元。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应当从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的资本账户中扣除并转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应当在下个月5个工作日内转入公司,公司应当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一个月内(含一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超过1个月至1年(含1年)的,应纳税所得额暂减50%,实际税负10%;持股期限超过一年的,暂免征个人所得税。公司股权激励对象持有的股息红利按上述规定计税。
(2)对于持有公司限售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异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根据85号)的规定,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为应纳税所得额的50%,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税率。即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36元。
(3)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缴纳股息、股息、利息扣缴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2009〕根据47号)的规定,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的现金红利为每股0.36元。有关股东认为其股息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议(安排)待遇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4)香港联合交易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其现金红利由公司以股份名义通过中国结算的上海分公司以人民币的名义分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2014年发布的《关于沪港股市交易互联机制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发放现金红利0.36元。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属于其他国家的税务居民,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议规定的股息红利所得税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者个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上市公司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税收协议待遇。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照税收协议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差额退税。
(5)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定股东,公司不扣缴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法的规定缴纳所得税,实际发放的现金红利为每股0.40元(含税)。
五、相关咨询办法
公司股东对股权分配有疑问的,可在工作日内按下列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广州鹿山新材料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0-82107339
特此公告。
广州鹿山新材料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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