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32 证券简称:恒星科技 公告编号:2023055
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营业外收入变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恒星科技”)收到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3)豫01民终7234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7年4月11日与扬州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州尚德”)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扬州尚德将其持有的股权以人民币5,200万元转让给恒星科技。后扬州尚德被扬州荣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州荣德”)吸收合并,扬州荣德与常州顺风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顺风”)签署债权转让协议,将上述股权转让款转让给常州顺风。常州顺风于2022年9月20日起诉公司,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恒星科技支付人民币5,200万元及利息。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17日作出(2022)豫0181民初67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常州顺风的诉讼请求;于2023年4月18日作出(2022)豫0181民初675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扬州荣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常州顺风不服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因上诉人常州顺风收到人民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23日作出(2023)豫01民终723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常州顺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23年5月25日,公司收到巩义市人民法院证明书:本院作出的(2022)豫0181民初6754号原告常州顺风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河南恒成通科技有限公司、扬州荣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已于2023年05月24日生效。
二、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及上述裁定,公司将上述款项由负债转入营业外收入,预计将增加公司本期利润总额5,200万元,最终对公司的影响以审计机构审计结果为准。
三、备查文件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22)豫0181民初6754号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22)豫0181民初675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豫01民终7234号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22)豫0181民初6754号证明书
特此公告
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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