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309 证券简称:德明利 公告编号:2023-034
深圳德明利科技有限公司
2023年监事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宣传说明和验证意见
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3年4月28日,深圳德明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30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26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3年〉及其总结的议案(以下简称“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公布了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位。公司监事会根据公众情况对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进行了核实,如下:
一、公示说明
2023年4月29日,公司在巨潮信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并通过相关网站公布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宣传内容: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位。
公示时间:2023年5月5日至2023年5月14日。
公示方式:巨潮信息网:巨潮信息网(www.cninfo.com.cn)及公司内网公告栏公示。
反馈:在宣传期内,公司员工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和书面方式向监事会反馈。
公示结果:截至公示期满,公司内部人员对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无异议。
二、监事会对拟激励对象的核查方法和意见
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核实了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身份证明、在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职务及相关职务文件、与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雇佣合同。
根据《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审查了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并发表了以下验证意见:
1、列入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有《公司法》、《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资格。
2、《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下列激励对象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1)最近12个月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合适的候选人;
(2)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过去12个月内认定为不合适的候选人;
(3)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过去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采取市场禁止措施;
(四)《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列入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股票激励计划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独立或共同持有公司 超过5%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和子女。
4、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是真实的,没有虚假、故意隐瞒或重大误解。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作为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深圳市德明利科技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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