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为提高中小投资者对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重大事项决议的参与度,本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对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公司进行了单独计票并公开披露。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5月22日(星期一)15:00-17: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22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22日9:15至2023年5月22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光明区同观路3号证通电子产业园二期14楼会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曾胜强先生
6.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2023年5月17日(星期三)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所有股东。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8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110,420,207股,占公司总股本614,362,928股的17.9731%。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1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685,05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5998%。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2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106,735,15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7.3733%。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1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685,05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5998%。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出席会议股东(含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下同)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10,420,207股;其中同意110,384,00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72%;反对36,2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8%;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3,648,8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177%;反对3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82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通过《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10,420,207股;其中同意110,384,00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72%;反对36,2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8%;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3,648,8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177%;反对3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82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审议通过《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10,420,207股;其中同意110,384,00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72%;反对36,2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8%;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3,648,8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177%;反对3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82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审议通过《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10,420,207股;其中同意110,381,85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53%;反对38,35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7%;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3,646,7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593%;反对38,3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0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审议通过《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10,420,207股;其中同意110,384,00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72%;反对36,2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8%;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3,648,8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177%;反对3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82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6.审议通过《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10,420,207股;其中同意110,384,00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72%;反对36,2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8%;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3,648,8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177%;反对3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82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2022年度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10,420,207股;其中同意110,381,85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53%;反对38,35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7%;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3,646,7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593%;反对38,3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0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8.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监事2022年度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10,420,207股;其中同意110,381,85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53%;反对38,35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7%;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3,646,7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593%;反对38,3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0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9.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10,420,207股;其中同意110,384,00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72%;反对36,2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8%;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3,648,8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177%;反对3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82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0.审议通过《关于为子公司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关联股东曾胜强先生、许忠慈先生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3,685,052股;其中同意3,648,85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177%;反对36,2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823%;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3,648,8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177%;反对3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82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李霞、蔡德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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