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5月22日(星期一)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5月2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年5 月22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22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478号运达国际广场写字楼7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周建文先生
6.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48人,代表股份240,781,150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7491%;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和中小股东授权代表共45人,代表股份数24,311,750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960%。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6人,代表股份数216,779,600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5811%。
2)网络投票出席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42人,代表股份数24,001,550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680%。
2.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监事出席会议,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邀请的其他嘉宾列席会议。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提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体表决结果:同意239,436,500股,占到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比例为99.4415%;反对1,330,550股,占到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比例为0.5526%;弃权1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到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比例为0.005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22,967,100股,占到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比例为94.4691%;反对1,330,550股,占到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比例为5.4729%;弃权1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到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比例为0.0580%。
该普通提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体表决结果:同意239,436,500股,占到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比例为99.4415%;反对1,331,250股,占到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比例为0.5529%;弃权1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到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比例为0.0056%。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22,967,100股,占到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比例为94.4691%;反对1,331,250股,占到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比例为5.4757%;弃权1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到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比例为0.0551%。
该普通提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体表决结果:同意239,436,500股,占到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比例为99.4415%;反对1,330,550股,占到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比例为0.5526%;弃权1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到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比例为0.005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22,967,100股,占到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比例为94.4691%;反对1,330,550股,占到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比例为5.4729%;弃权1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到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比例为0.0580%。
该普通提案获得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体表决结果:同意239,436,400股,占到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比例为99.4415%;反对1,330,550股,占到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比例为0.5526%;弃权1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到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比例为0.005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22,967,000股,占到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比例为94.4687%;反对1,330,550股,占到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比例为5.4729%;弃权1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到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比例为0.0584%。
该普通提案获得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年度报告〉及〈2022年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总体表决结果:同意239,436,500股,占到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比例为99.4415%;反对1,331,250股,占到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比例为0.5529%;弃权1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到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比例为0.0056%。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22,967,100股,占到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比例为94.4691%;反对1,331,250股,占到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比例为5.4757%;弃权1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到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比例为0.0551%。
该普通提案获得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 〉的议案》。
总体表决结果:同意239,436,500股,占到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比例为99.4415%;反对1,330,550股,占到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比例为0.5526%;弃权1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到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比例为0.005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22,967,100股,占到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比例为94.4691%;反对1,330,550股,占到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比例为5.4729%;弃权1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到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比例为0.0580%。
该普通提案获得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 〉的议案》。
总体表决结果:同意239,511,600股,占到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比例为99.4727%;反对1,255,450股,占到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比例为0.5214%;弃权1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到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比例为0.005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23,042,200股,占到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比例为94.7780%;反对1,255,450股,占到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比例为5.1640%;弃权1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到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比例为0.0580%。
本项提案为特殊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才能通过。根据投票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通过。
8.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
总体表决结果:同意239,448,500股,占到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比例为99.4465%;反对1,319,250股,占到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比例为0.5479%;弃权1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到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比例为0.0056%。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22,979,100股,占到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比例为94.5185%;反对1,319,250股,占到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比例为5.4264%;弃权1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到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比例为0.0551%。
本项提案为特殊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才能通过。根据投票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胡峰律师、李贵超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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