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383 证券简称:新益昌 公告编号:2023-044
深圳市新益昌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并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筹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2021年3月2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同意深圳新一昌科技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登记的批准》(证监会许可[2021]928号),同意深圳新一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登记申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53.36万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19.58元,募集资金总额49.94.79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5.768.66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44.26.13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核了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并于2021年4月23日发布了验资报告(天健验资)〔2021〕3-21号)。
募集资金到达后,公司将募集资金存入专户,并与保荐机构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详见2021年4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细节(www.sse.com.cn)《深圳市新益昌科技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技创新板上市公告》。
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开立募集资金专户。
2023年4月6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项目结算、调整部分募集项目投资规模结算、其他募集项目节余募集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调整“新益昌智能设备新建项目”投资规模095.08万元减至24,951.61万元;拟使用的募集资金投资金额由28,376.08万元减至17,482.18万元,同时完成项目,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益昌高端智能设备制造基地项目”计划节约11,195.91万元,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山新一昌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新一昌”),公司将节约募集资金存储管理,随后开立“新一昌高端智能设备制造基地项目”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与中山新一昌、赞助商、存储募集资金商业银行签署“募集资金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同时,授权董事长或其指定人员处理相关事宜。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就此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详见2023年4月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深圳市新一昌科技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募集项目结算、部分募集项目投资规模调整结算、其他募集项目节余募集资金的公告》(公告号:2023-028)。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南》第2号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督指引第一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近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保荐机构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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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中山新一昌与开户银行、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甲方1:深圳市新益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1”)
甲方2:中山新益昌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2”)
(上述“甲方1”与“甲方2”合称为“甲方”)
乙方1:深圳分行(以下简称“乙方1”)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有限公司
乙方2: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以下简称“乙方2”)
(上述“乙方1”与“乙方2”合称为“乙方”)
丙方:中泰证券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1已在乙方1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项账户”),账户为79180780170002333,截至2023年5月25日,专项账户余额为90、869、370.65元。本专项账户仅用于甲方1向甲方2增资,实施“新宜昌高端智能设备制造基地项目”等募集资金的储存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甲方2已在乙方2开立募集资金专户(以下简称“专户”),账户为150100780120003579,截至2023年5月29日,专户余额为21、089、729.35元。
本专户仅用于甲方2“新益昌高端智能设备制造基地项目”等募集资金的储存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如有),开户日期为 / 年 / 月 / 日,期限 / 一个月。甲方承诺将上述存单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续期,并通知丙方。甲方的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发起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指定发起人代表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监督甲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执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和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持续监督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的发起人职责。
丙方可以通过现场调查、书面询问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乙双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和查询。丙方每六个月对甲方进行现场调查时,还应检查专项账户募集资金的储存和使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发起人代表林宏金和陈胜随时到乙方查询和复印甲方专户信息;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乙方提供所需的相关专户信息。
保荐人代表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相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在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时,应出具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每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
6、甲方在一次或12个月内从专户提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及时通知丙方传真,并提供专户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按照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发起人代表。丙方更换发起人代表的,应当书面通知乙方相关证明文件,并按照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发起人代表的联系方式。更换发起人代表不影响本协议的有效性。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发出对账单,未配合丙方调查专项账户数据的,甲方可主动终止本协议,并在丙方要求下单时注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九、丙方发现甲乙双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了解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自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成并依法注销之日起生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八份,甲方、乙方、丙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报告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新益昌科技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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