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324 证券简称:长青科技 公告编号:2023-002
常州长青科技有限公司
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筹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常州长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长庆科技”)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常州长庆科技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准》(证监会许可[2023]654号)批准注册。(A 股票3.450.00万股,发行价为18.88元/股,募集资金651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77、295、221.89元后,公开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574、064、778.1元。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5月16日到位,荣成会计师事务所已审核并出具验资报告(荣成验字[2023]230Z0122号)。
二、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开立募集资金专户。
2023年4月1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储存、使用和管理,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南》 2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 1 根据董事会的授权,主板上市公司的规范化运作(深证上[2022]13号)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监管规定,中信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新北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分别有关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江苏长青艾德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艾德利”)是公司的子公司、中信证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和存储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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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募集资金存款金额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的差异主要是本次发行未支付的发行费用。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根据协议,公司和江苏艾德利为“甲方”,募集资金为“乙方”,中信证券为“丙方”。
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项账户”),仅用于甲方复合材料容量扩建项目、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营销网络升级建设项目、过度募集资金、补充营运资金储存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于其他用途。
2、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甲方按照相关监管和自律规定执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可以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的规定,将专项账户中的部分资金纳入专项账户 1 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经营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及时通知丙方产品的具体金额、储存方式、储存期限等信息。甲方承诺提前提取、到期或转让上述产品,并及时将资金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上述产品归还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可在授权期限和限额内再次进行现金管理。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于其他用途。
3、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发起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指定发起人代表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监督甲方募集资金的使用。丙方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一 1 甲方制定的主板上市公司标准化经营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职责,有权通过现场调查、书面询问等方式行使监督权。甲乙双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和查询。丙方每六个月对甲方筹集的资金的储存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发起人代表屠晶晶和齐玉祥随时到乙方查询和复印甲方专户信息;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乙方提供所需的相关专户信息。
发起人代表应向乙方出具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应向乙方出具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每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确保对账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7、乙方按甲方资金转让申请转让时,应审查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是否齐全,印章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章一致,募集资金的使用是否与协议一致。
8、如果甲方在一次或12个月内从专户中提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乙方应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通知丙方,并提供专户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按照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发起人代表。丙方更换发起人代表的,应当书面通知乙方相关证明文件,并按照本协议第十五条的要求书面通知甲乙双方更换发起人代表的联系方式。更换发起人代表不影响本协议的有效性。
10、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发出对账单或通知丙方专项账户,甲方有权或丙方可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取消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11、本协议自甲方、乙方、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直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成,丙方监督期结束后无效。
12、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违约方遭受的一切损失和费用。
13、本协议项下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当按照协议条款设置解决。
14、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报告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四方筹集资金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常州长庆科技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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