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86 证券简称:*ST东洋 公告编号:2023-052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及相关责任方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的公告
股东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车石先生保证向公司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2023年5月25日,山东东方海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山东证监会)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2023]20号)《关于山东东方海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警示函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书一》)。
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车石先生收到山东证券监督管理局([2023]号。21)关于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和车石责令纠正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2),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一的主要内容: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有限公司:
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您公司的资金存在于被控股股东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东方海洋集团 )占用情况如下:
2017年12月29日,贵公司与深圳融通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宁波银行有限公司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合同期限为5年,同意上市公司投资融通资本享受16年 第二期专项资产管理计划。2018年1月3日,贵公司向资产管理计划账户支付投资7800万元。经核实,上述投资7800万元分别于2018年1月3日和2018年1月4日通过中间账户转入东方海洋集团账户,尚未转回贵公司,被控股股东占用。贵公司未履行关联交易审查程序,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23年4月28日,贵公司在《关于纠正早期会计错误的公告》中披露了上述控股股东的资金占用情况。
贵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48条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本交易和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国证监会公告[2017]号。16)、《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监管要求》(中国证监会公告[2022]26号),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40号)第59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交易及对外担保监管要求》(中国证监会公告[2022]26号) 第二十三条规定,现对贵公司采取监管措施,并将其记录在证券期货市场的诚信档案中。贵公司应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有效保障公司的独立性,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贵公司应作为警告,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有效保证公司的独立性,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贵公司应于2023年12月31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得停止执行。
二、决定书二的主要内容:
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车石:
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了山东东方海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 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海洋集团)是被控股股东 占用情况如下:
2017年12月29日,上市公司与深圳融通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宁波银行有限公司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合同期限为5年,同意上市公司投资融通资本享受16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第二期。2018年1月3日,上市公司向资产管理计划账户支付投资7800万元。经核实,上述投资7800万元分别于2018年1月3日和2018年1月4日通过中间账户转入东方海洋集团账户,尚未转入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被控股股东占用。东方海洋集团和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车石隐瞒了上述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资金实际被控股股东占用的情况,导致上市公司未能履行相关交易的审查程序。
作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东方海洋集团作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40号)第48条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本交易和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国证监会公告[2017]号。16)、《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监管要求》(中国证监会公告[2022]26号),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令第40号) 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交易和对外担保监管要求》(中国证监会公告[2022]26号) 第二十三条规定,现对东方海洋集团和车轼采取监管措施,责令改正,并记录在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中。东方海洋集团和车石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采取措施尽快归还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并于2023年12月31日前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得停止执行。
三、其他说明
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后,公司及相关责任方高度重视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中指出的问题,将引以为戒,吸取教训,严格遵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交易和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上市公司资金交易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防止上述事项再次发生,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同时,公司及相关责任方将按照上述决定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山东省证监会提交书面报告和整改报告。同时,公司及相关责任方将按照上述决定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山东省证券监督管理局提交书面报告和整改报告。本行政监督措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督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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