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整体执行董事确保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什么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好性负法律责任。
核心内容提醒:
● 每一股比例
A股每一股红股0.5元
● 有关日期
● 多元化分红送转: 是
一、根据分配原则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此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3年4月21日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二、分配原则
1.派发本年度:2022年年度
2.分配目标:
截止到证券登记日在下午上海交易所收盘后,在我国证劵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下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册的我们公司公司股东。
3.多元化分红送转计划方案:
(1)分配状况
公司在2023年4月21日举办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企业拟将公司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5.00元(价税合计)。依据《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型股票账户里的股权,不具有股东分红的权力。在利润分配方案公布之日至执行股东分红证券登记日期内因回购股份导致参加分红股权数量产生变化的,公司拟保持每一股比例不会改变,适当调整分派总金额。
企业总市值为293,718,653股,扣减不参加股东分红的公司回购专户中己购买的股权总计9,125,407股,此次具体执行回转的股权值为284,593,246股,每一股发放收益0.50元(价税合计),总共发放收益142,296,623.00元。
(2)此次多元化年底分红除权除息测算根据
申请办理依照下列公式换算除权除息新房开盘指导价:
除权除息(息)参考价=(前收盘价一红股)÷(1+流通股变动比例)
结合公司《大商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本次股东分红仅开展红股分派,不属于派股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因而,企业流通股变动比例为0。
虚似分配的红股=(执行回转的总股本数量×具体分配的每一股红股)÷总市值=(284,593,246×0.50)÷293,718,653≈0.48元/股
除权除息(息)参考价=(前收盘价一0.48)÷(1+0)=(前收盘价一0.48)元/股
三、有关日期
四、分派实施细则
1.实施细则
(1)无尽售标准流通股本市场红利授权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利用其资金结算系统软件向证券登记日上海交易所收盘后在册并且在上海交易所各VIP办了指定交易股东发放。已申请指定交易的投资人可在收益派发日则在指定证券公司领到红股,未办指定交易股东收益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存放,待申请办理指定交易之后再进行发放。
(2)派派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日上海交易所收盘后在册公司股东股票数,按比例分配立即记入股东账户。
2.自己派发目标
大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股份的红股由企业自主派发。
3.缴税表明
(1)针对自然人股东和证券基金,依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税务[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税务[2012]85号)相关规定,在企业派发现金红利时暂时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待具体出让个股时依据持仓时限测算应纳税所得额,具体每一股派发现金红利0.50元。
法人股东和证券基金在证券登记日后出让个股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其持仓时限测算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由券商等股权托管机构从企业资金帐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下月5个工作日日内划付至企业账户,企业在接到税金当月法律规定申请期限内向税务机关申请交纳。实际实际税率为:股东持仓时限在1月之内(含1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的记入应纳税额,实际税率为20%;持仓时限在1个月左右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记入应纳税额,实际税率为10%;持仓时限超出1年,股息红利所得暂免缴纳个人所得税。
(2)针对达标境外企业投资人(QFII)和人民币合格境外企业投资人(RQFII)股东红股,由结合公司国税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47号)的相关规定,依照10%税率代收代缴所得税,税后工资每一股具体派发现金红利0.45人民币。假如QFII及RQFII公司股东涉及到享有税收协定(分配)待遇,可以按照要求在获得股权收益后自主向税务机关明确提出退税申报。
(3)针对对香港交易所投资人(包含单位和个人)项目投资上海交易所我们公司A股个股(“港股通”),其股权收益会由企业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个股名义持有人帐户以人民币发放,依据国家财政部、国税总局、中国证监会2014年出台的《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税务[2014]81号),企业依照10%税率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工资每一股具体派发觉金红0.45元。针对中国香港投资人中属其它国家税收居民并且其该国和中国签署的税收协定要求股息红利所得征收率小于10%的,相关产业或者个人可以自己或由代扣代缴个税人,向领导税务机关明确提出享有税收协定待遇申请,税务机关审批后,应按照已缴税款和依据税收协定税额计算公式的应纳税额的差值给予出口退税。
(4)对于一般投资者和公司股东,企业未代收代缴企业所得税,其红股企业所得税自主交纳,具体派发现金红利为每一股0.50元。
五、相关资询方法
针对公司本次权益分派事宜如有疑问,请根据下列联系电话资询:
联络单位:大商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证券事务部
联系方式:0411-83643215
特此公告。
大商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
2023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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