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整体执行董事确保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什么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好性负法律责任。
核心内容提醒:
● 此次会议是不是有无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到场状况
(一) 股东会举行的时长:2023年6月29日
(二) 股东会举办地点:北京海淀区中关村大道一号院清华科技园科技大厦B座21层大会议室
(三) 列席会议的普通股票公司股东和修复表决权的优先股以及拥有股权状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满足《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交流会组织情况等。
此次股东会由董事会集结并发布消息通告,由企业副董张慧鹏老先生组织,大会表决方式为现场和网上投票紧密结合,本次大会的集结与举办程序流程、参会工作人员资质及决议程序流程合乎《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五) 董事、公司监事和董事长助理的参加状况
1、企业在位执行董事6人,参加6人;
2、企业在位公司监事3人,参加3人;
3、董事长助理参加了此次会议,其余部分高管人员出席了此次会议。
二、提案决议状况
(一)非累积投票提案
1、提案名字:《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决议结论:根据
决议状况:
2、提案名字:《关于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决议结论:根据
决议状况:
3、提案名字:《关于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决议结论:根据
决议状况:
4、提案名字:《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决议结论:根据
决议状况:
5、提案名字:《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决议结论:根据
决议状况:
6、提案名字:《关于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决议结论:根据
决议状况:
(二)涉及到重大事情,5%下列股东决议状况
(三) 有关提案决议的相关说明
1、以上提案对此中小股东独立记票;
2、此次会议的议案所有属于非累积投票提案;
3、此次会议的议案均属于非关系提案,不属于关系公司股东。
三、律师见证状况
1、此次股东会印证的法律事务所:北京德恒法律事务所
侓师:狄霜、马荃
2、律师见证结果建议:
公司本次大会的集结与举办程序流程、当场出席本次大会工作的人员及其此次会议的召集人的法律主体、此次会议的提案及其决议程序流程、决议结论均达到《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政策法规、行政规章及其《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此次会议申请的决定真实有效。
四、备查簿文件名称
1、北京市正与恒基河道景观生态环境保护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定
2、北京德恒法律事务所关于北京正与恒基河道景观生态环境保护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市正与恒基河道景观生态环境保护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
2023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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