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阶段:执行阶段;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
3、涉案的金额:123,959,420.66元;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2023年6月20日,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美丽生态”)控股子公司福建美丽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丽生态建设”)收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州中院”)送达的(2023)闽01执1008号《执行通知书》和《执行裁定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事项基本情况
2020年10月18日,平潭鑫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平潭鑫晟”)、美丽生态建设与华融资产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由华融资产继受取得平潭鑫晟对于美丽生态建设的17,930万元债权。同时,美丽生态建设与华融资产签订了《还款协议》;公司为美丽生态建设应付华融资产的17,930万元债务的后续偿还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0-079)。截至目前,该笔债务余额为9,800万元。
华融资产已向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申请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因美丽生态建设未能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华融资产依据相应公证文书向福州中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执行通知书》和《执行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一)《执行通知书》的主要内容
因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一案,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作出的(2023)厦鹭证执字第710号执行证书、(2020)厦鹭证内字第101423号公证债权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向福州中院申请强制执行,福州中院责令公司、美丽生态建设、佳源创盛、沈玉兴先生履行下列义务:
1、支付重组债务余额人民币9,800万元整;
2、不予免除的债务金额人民币1,200万元整;
3、支付重组宽限补偿金:暂计算值2023年3月20日(不含本日)共计人民币13,621,076.66元,自2023年3月20日起重组宽限补偿金以债务余额人民币9,800万元为基数,按年重组宽限补偿金率24%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
4、实现债权及担保物权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执行证书公证费人民币141,551元整、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等和其他应付款项,上述费用以实际发生的发票金额为准;
5、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6、支付本案执行费人民币196,793元。
(二)《执行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申请执行人华融资产向福州中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内容为:1、支付重组债务余额人民币9,800万元整及利息等;2、不予免除的债务金额人民币1,200万元整。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美丽生态建设、佳源创盛、公司、沈玉兴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冻结、提取)其相应财产。
三、本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本次事项处于执行程序中,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该案件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
特此公告。
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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