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总裁彭朗先生,董事、常务副总裁刘祥彬先生,董事、副总裁成景豪先生,副总裁、董事局秘书张振亚先生,副总裁冯少伟先生保证向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2月28日,披露了《关于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公司董事、总裁彭朗先生,董事、常务副总裁刘祥彬先生,董事、副总裁成景豪先生,副总裁、董事局秘书张振亚先生,副总裁冯少伟先生分别向公司出具了《关于减持股份计划的告知函》,拟通过集中竞价方式,自减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减持所持公司部分股份,其中彭朗先生拟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01,100股,刘祥彬先生拟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96,325股,成景豪先生拟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57,500股,张振亚先生拟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57,200股,冯少伟先生拟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56,775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公告)。
近日,公司收到上述减持人员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进展情况的告知函》,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减持计划减持时间已过半。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在减持计划期间内,大股东、董监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减持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本次减持计划期间内,上述减持人员均未以任何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其他相关说明
(一)在减持计划期间,上述减持人员严格遵守了《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违反上述规定的情况;
(二)此次减持公司股份事项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预先披露,截至本公告日,本次减持与此前披露的减持计划一致;
(三)上述减持人员均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直接影响;
(四)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份减持计划尚未全部实施完毕,减持人员将根据资本市场环境、公司股价表现等因素决定是否实施本次减持计划,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减持计划的进展情况,督促上述减持人员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备查文件
彭朗先生、刘祥彬先生、成景豪先生、张振亚先生、冯少伟先生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进展情况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二○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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