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年5月26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合肥市新站区毕昇路128号二楼5号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姚志坚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10人,出席10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朱祥芝女士出席了会议;公司全体高管及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关于修改〈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关于换届选举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2、关于换届选举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3、关于换届选举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三)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四)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1、2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2、议案3、4、5为普通决议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方式,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3、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3、4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律师:刘倩怡、杨帆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天禾律师认为,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参加会议人员与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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