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及股东会全体人员确保信息公开内容真正、精确、详细,并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醒:
1.案子所处起诉(诉讼)环节:一审。
2.企业所处被告方影响力:一审被告人。
3.受贿金额:一审判决公司为于长云等9名投资人赔付项目投资差值损害、提成、合同印花税同心同德403,880.61元,并要担负诉讼费用8,331.61元。
4.对企业损益表带来的影响:以上裁定系人民法院所作出的一审判决,由于案情并未审结,企业暂无法断定以上投资人起诉事宜对企业损益表带来的影响。
广东省精华高新科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企业”或“风华高科”)于近日接到广东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民事判决书》【(2022)粤01民初3036-3041、3044-3046号】及《民事裁定书》【(2022)粤01民初3042号】等有关裁判文书。
依据《民事判决书》表明,广东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有关于长云等9名投资人的起诉理赔案子作出一审判决。依据《民事裁定书》表明,上诉人梁永向广东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明确提出撤诉申请,广东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准予原告撤诉。现就详细情况公告如下:
一、此次起诉事宜的相关情况
企业有关以上投资人起诉事宜实际情况详细公司在2022年12月03日在规定信息公开新闻媒体公布的《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2022-79)。
二、《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
广东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于长云等9人和企业的证券虚假陈述义务纠纷案件,已审判结束并做出一审判决。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要求,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广东省精华高新科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产生法律认可之日起十日内向型上诉人于长云等九人赔付项目投资差值损害、提成、合同印花税同心同德403,880.61元;
(二)驳回申诉上诉人于长云等人别的诉请。
假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内执行支付钱财责任,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翻倍付款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用同心同德10,160.20元,由上诉人于长云压力43.69元,上诉人于长度压力1,784.90元,被告人风华高科压力8,331.6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民事裁定书》具体内容
依据《民事裁定书》【(2022)粤01民初3042号】表明:上诉人梁永与企业证券虚假陈述义务纠纷一案,广东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17日立案侦查。上诉人梁永现向广东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明确提出撤诉申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判决准予上诉人梁永撤案。
四、别的诉讼仲裁事宜状况
截止到本公告公布日,集团公司不会有别的应公布但未公布的重大诉讼、诉讼事宜。
五、起诉裁定对企业的危害
以上于长云等9名投资人诉企业证券虚假陈述义务纠纷案的判决系人民法院所作出的一审判决,由于案情并未审结,企业暂无法断定以上投资人起诉事宜对企业损益表带来的影响。企业将持续关注投资人案件的工作进展,并立即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企业特定的信息披露新闻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企业发布的内容在以上特定信息公开新闻媒体发表的公告为准,烦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簿文档
广东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等相关资料。
特此公告。
广东省精华高新科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股东会
2023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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