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2023年5月25日(星期四)14:30
2、召开地点:湖北省枝江市七星大道18号奥美医疗总部大楼一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结合网络
4、召集人: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郑晓程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奥美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456,579,0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633,265,407股的72.099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362,860,8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633,265,407股的57.3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93,718,2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633,265,407股的14.7992%。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69,599,0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633,265,407股的10.990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58,683,7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633,265,407股的9.266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0,915,3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633,265,407股的1.7237%。
(三)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56,517,3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5%;反对46,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2%;弃权1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9,537,34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113%;反对46,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671%;弃权1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216%。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2022年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56,517,3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5%;反对46,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2%;弃权1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9,537,34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113%;反对46,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671%;弃权1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216%。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56,517,3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5%;反对46,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2%;弃权1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9,537,34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113%;反对46,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671%;弃权1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216%。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56,517,3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5%;反对46,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2%;弃权1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9,537,34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113%;反对46,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671%;弃权1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216%。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40,749,8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6311%;反对115,829,2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3689%;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6,572,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2.5477%;反对33,026,34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7.4523%;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2023年商品期货交易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56,532,3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8%;反对46,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2%;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9,552,34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329%;反对46,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671%;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2023年外汇衍生品交易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68,619,8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7352%;反对87,959,1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2648%;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4,442,78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2.5915%;反对5,156,26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4085%;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额度授信、融资并为综合授信额度内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456,403,5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16%;反对175,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4%;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9,423,54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7478%;反对175,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522%;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与关联方湖北枝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56,452,4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23%;反对126,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7%;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9,472,44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181%;反对126,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819%;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2023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18,419,4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6%;反对46,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4%;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9,721,74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826%;反对46,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174%;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关联股东崔金海(持有股份145,794,859股)、关联股东万小香(持有股份62,483,509股)、关联股东崔星炜(持有股份14,915,303股)、关联股东崔辉(持有股份14,915,303股)、关联股东冯世海(持有股份4,000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合计持有公司股份238,112,974股,该等股份不计入本议案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2023年度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理财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56,532,3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8%;反对46,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2%;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9,552,34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329%;反对46,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671%;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南京)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蔡丹、赵米悦
(三)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主体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奥美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奥美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奥美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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