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终审。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被申请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浙江分公司”)为再审申请人。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的损益产生影响: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等产生重大影响。
一、诉讼背景情况
前期,中石油浙江分公司与本公司就《合作协议》纠纷一案,因中石油浙江分公司不服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6民初6057号和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浙01民终12580号民事判决书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再审申请。详情参见公司于2023年3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海越能源关于公司涉诉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14)。
二、法院裁定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该案的民事裁定书。现将裁定结果公告如下:
“本院经审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销售分公司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再审新证据的情形,本院不予认定。综合本案审查情况,本院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中国石油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销售分公司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销售分公司的再审申请。”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等产生重大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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