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及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5月26日(星期五)上午9点,会期半天。
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5月2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26日的交易时间,即9:15一9:25,9:30一11:30 和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5月26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3年5月26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烟台市大马路56号本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周洪江先生。
6、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见证律师: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李志强律师、杨子安律师。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85人,代表股份416,561,9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7708%。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44人,代表股份406,685,7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33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141人,代表股份9,876,2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408%;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授权代表共184人,代表股份71,088,0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708%;出席会议的B股股东及授权代表共75人,代表股份66,189,1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61%。
(三)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志强律师、杨子安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提交本次会议的议案全部为普通议案,第1至6的6项议案需要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第7、第8和第9的3项议案需要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次会议详细表决情况如下表所示: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下述议案:
1、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即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2、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即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3、2022年年度报告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即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4、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即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会议决定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鉴于公司法定盈余公积金余额已达到注册资本的50%,因此利润分配时不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拟以2022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685,464,000股计算,按照每10股派4.5元人民币(含税)的比例向全体股东分配现金红利,共计308,458,800元,剩余未分配的净利润滚存至下一年度。
5、关于2023年财务预算的议案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即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6、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即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会议决定:在2023年度聘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作为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审计收费为人民币205万元,其中财务报告审计费用人民币175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人民币30万元。
7、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关联股东烟台张裕集团有限公司回避了本议案表决。
8、关于制定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关联股东烟台张裕集团有限公司回避了本议案表决。
9、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关联股东烟台张裕集团有限公司回避了本议案表决。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志强、杨子安
3、结论性意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程序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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