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22 证券简称:*ST宏图 公告编号:临2023-059
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暨严重异常波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于2023年5月24日、5月25日、5月26日连续3个交易日收盘价格跌幅偏离值累计超过12%,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形。
● 公司股票在2023年5月15日至5月26日连续十个交易日内出现4次同向异常波动,属于股票交易严重异常波动的情形。
● 经公司自查并向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函证,截止本公告披露日,不存在涉及公司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 截至2023年5月26日,公司股票已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人民币1元,已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9.2.1条第一款规定的交易类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2.6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自2023年5月29日开市起停牌。
● 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2023年4月18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3]17号)(以下简称“《告知书》”),根据《告知书》认定情况,公司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5.2条、9.5.5条的规定,鉴于公司根据《告知书》认定情况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自2023年4月20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 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202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3.2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 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被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最近连续3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202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3.2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 公司全资子公司宏图三胞高科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图三胞”)被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并指定管理人,该事项导致公司丧失对宏图三胞的控制权,宏图三胞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 截至目前,法院尚未就公司重整申请作出裁定,公司能否进入重整程序存在不确定性。若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申请,公司仍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公司将被实施破产清算,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一、股票交易严重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公司股票于2023年5月24日、5月25日、5月26日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跌幅偏离值累计超过12%,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形。同时,公司股票在2023年5月15日至5月26日连续十个交易日内出现4次同向异常波动,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的股票交易严重异常波动。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的相关情况
(一)生产经营情况
公司主营业务之一3C零售连锁业务经营主体宏图三胞被申请破产清算事项已被法院裁定受理,目前该公司正按照相关要求配合管理人逐步履行接管程序,日常经营暂未发生重大变化。其他业务板块日常经营情况及所处市场环境、行业政策未发生重大变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重大事项情况
公司于2021年12月30日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372021036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和公司控股股东三胞集团有限公司立案,详见公司于2022年1月1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01)。2023年4月18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3]17号),根据《告知书》认定情况,公司将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9.5.2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详见公司2023年4月19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ee.com.cn)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21)。
公司全资子公司宏图三胞于2023年2月28日收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3)苏01破4号】,法院裁定受理上海配点商贸有限公司对宏图三胞破产清算的申请,并指定北京市中伦(南京)律师事务所与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担任宏图三胞管理人,详见公司2023年3月1日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被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2023-014)。
公司于2022年2月15日收到南京中院通知,因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南京溪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南京中院提出对公司进行破产重整。公司自2022年4月1日起启动预重整,期限至南京中院就公司重整申请作出裁定之日止。截至目前,法院尚未就公司重整申请作出裁定。
除上述已披露事项外,经公司自查,并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函证核实,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其他涉及本公司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筹划涉及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股份发行、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和资产注入等重大事项。
(三)媒体报道情况
除上述已披露事项外,公司未发现需要澄清或回应的媒体报道和市场传闻。
(四)其他股价敏感信息
经公司自查,未发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近3个交易日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三、相关风险提示
(一)公司尚未收到就上述立案调查事项的正式处罚决定,公司将全力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工作,并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根据正式的处罚决定书,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二)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202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3.2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三)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被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最近连续3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202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3.2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四)截至2023年5月26日,公司股票已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人民币1元,已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9.2.1条第一款规定的交易类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2.6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自2023年5月29日开市起停牌。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暨停牌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58)
(五)法院裁定受理宏图三胞债权人对其破产清算的申请并指定管理人,该事项导致公司丧失对宏图三胞的控制权,宏图三胞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和宏图三胞破产清算的实际进展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最终影响以其破产清算执行结果和会计师审计结果为准。
(六)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法院尚未就公司重整申请作出裁定,公司能否进入重整程序存在不确定性。即使法院裁定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仍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公司将被实施破产清算,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4.13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三、董事会声明及相关方承诺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除公司已披露的事项以外,本公司没有其他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相关的筹划和意向,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ee.com.cn)和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600122 证券简称:*ST宏图 公告编号:临2023-060
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拟终止公司股票上市
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5月26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拟终止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的事先告知书》(上证公函【2023】0615号),具体内容如下:
截至2023年5月26日,你公司股票已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人民币1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9.2.1条的规定,你公司股票已经触及终止上市条件。
本所将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1.10条、第9.2.7条等规定,对你公司股票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
如你公司申请听证,应当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后5个交易日内向我部提交书面听证申请,载明申请人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电子送达地址、听证事项等内容。
特此公告。
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600122 证券简称:*ST宏图 公告编号:临2023-061
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5月26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3】0614号),具体内容如下:
截至2023年5月26日,你公司股票已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人民币1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9.2.1条的规定,你公司股票已经触及终止上市条件。你公司股票将自5月29日开市起停牌,本所将在此后15个交易日内召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会议进行审议,并根据上市审核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作出相应的终止上市决定。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1.1条的规定,现就相关事项要求如下:
一、本所已经发出交易类强制退市的事先告知书,请公司充分提示风险,做好股票终止上市的有关工作。
二、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三、公司股票被本所摘牌前,公司和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继续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和本所其他文件,并履行相关义务,披露重要信息。
四、公司应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1.15条等规定,尽快聘请主办券商,做好公司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具体安排和信息披露工作,确保公司股票在摘牌之日起45个交易日内可以挂牌转让,保护投资者股份转让权利。
请公司收到本监管工作函后立即披露。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相关工作对投资者影响重大,你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勤勉尽责,认真落实本工作函各项要求,并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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