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5月24日(星期三)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5月24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24日上午9:15一9:25,9:30一11:30,下午13:00一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24日9:15一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香港路112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金玉谟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5人,代表股份59,372,17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2.626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58,351,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1.377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021,17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2491%。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及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同)共5人,代表股份1,021,37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249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人,代表股份1,021,17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2491%。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金杜(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会议,为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9,371,57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0%;反对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20,77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13%;反对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8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9,371,57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20,77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1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87%。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9,371,57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0%;反对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20,77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13%;反对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8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9,371,57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20,77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1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87%。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9,371,57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20,77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1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87%。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9,371,57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20,77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1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87%。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9,371,57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20,77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1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87%。
此外,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就2022年度履职情况进行了述职。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青岛)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孙志芹、刘昭坤;
3、出具的法律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征和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青岛征和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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