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及股东会全体人员确保信息公开内容真正、精确、详细,并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醒:
1.案子所处诉讼阶段:申请再审
2.上市企业所处被告方影响力:失信执行人
3.涉案人员金额:rmb37,287,163.56元(截止到2021年3月13日)
4.会不会对上市公司损益表产生不利影响:先前根据慎重考虑到,企业在2021年度已对于此事案件记提预计负债827.22万余元,后面将依据人民法院最后判决结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和需求进行对应的账务处理。
一、此次案子的相关情况
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企业”)也为海南航空商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海南航空商控”)给予2,010.54万余元贷款担保事项(起始日为2017年2月),有关债权方已经在2019年4月就得业务流程向海南第一人民魏都区法院提出诉讼,连同提起诉讼上市企业,企业已经在2021年6月3日收到海南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所作出的(2019)琼96民初208号《民事判决书》。接到以上《民事判决书》后,企业因不服气一审判决中一部分处理结果,依法对海南高级法院提出上诉。有关具体情况请见公司在2021年6月5日、6月19日各自公布的《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关于提起上诉的公告》(公示序号:2021-048、2021-050)。就以上起诉状况,海南高级法院于已进行了最终判决,出具了《民事判决书》(2021)琼民终636号,保持海南第一人民魏都区法院对海航投资与鹤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市新起分行(下称“哈尔滨银行”)的担保合同无效的判决,裁定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海南航空商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还款鹤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市新起分行贷款利息负债中不能清偿的那一部分担负30%的连带赔偿责任,有关具体情况请见公司在2021年10月28日公布的《关于收到二审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示序号:2021-087)。
公司在2022年6月6日接到由海南高级法院送达《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应诉通知书》[(2022)琼民申1433号],因哈尔滨银行不服气海南高级法院(2021)琼民终636号民事判决,已经向海南高级法院再审,要求撤消海南高级法院(2021)琼民终636号民事裁定书,保持海南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2019)琼96民初208号民事裁定书。海南高级法院已立案审查。有关具体情况请见公司在2022年6月8日公布的《关于收到〈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应诉通知书〉的公告》(公示序号:2022-056)。
结合公司2022年8月29日接收到的由海南高院送达《民事裁定书》[(2022)琼民申1433号],海南高院裁定驳回哈尔滨银行的再审申请。主要内容详细企业2022年8月31日公布的《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示序号:2022-079)。
有关以上公司和哈尔滨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司在2022年11月28日接到海南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送的《执行通知书》(2022)琼96执1202号,海南高级法院做出(2021)琼民终63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认可,哈尔滨银行已经向海南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已依规立案执行,导致企业很多银行账户冻结资产45642.94元。主要内容详细企业2022年11月30日公布的《关于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进展暨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公示序号:2022-106)。
公司在2023年2月20日接到由海南省人民检察院送达《通知书》(琼检民监[2023]3号),海南省人民检察院审理因鹤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市新起分行不服气海南高级法院(2021)琼民终636号民事判决(原审上诉人为鹤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市新起分行)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申请办理监管此案。主要内容详细企业2023年2月22日公布的《关于检察机关受理龙江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检察监督申请的公告》(公示序号:2023-009)。
公司在2023年2月21日接到海南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送的《执行裁定书》(2022)琼96执异209号。海南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企业有关请求法院依规驳回申诉哈尔滨银行的执行申请的质疑恳求。有关具体情况请见公司在2023年2月23日公布的《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公示序号:2023-013)。
因不服气该判决结论,公司为海南高级法院申请复议,要求撤消海南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9号判决和(2022)琼96执1202号执行通知书。
2023年5月24日,公司收到由海南高级法院送达《执行裁定书》(2023)琼执复65号。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二、此次《执行裁定书》具体内容
海南高级法院觉得,本案,海南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9号判决并没有查清医院立案受理前后左右哈尔滨银行接到3万元现金及受领私募基金金额的客观事实,未查清执行依据的执行情形,即评定海航投资的质疑原因站不住脚,并在此基础上裁定驳回海航投资的异议申请,评定基本上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所示:
判决撤消海南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2)琼96执异209号执行裁定,送回海南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再次核查。
本判决为终审裁定。
三、此次案子对企业的危害及公司拟采取措施
截止到本公告公布日,因哈尔滨银行起诉事宜公司被冻结账号资产偏少,该帐户并不属于公司基本户,并且其冻结不会对公司日常运营主题活动造成严重危害,综合性各个部门以及相关业务发展需要综合考量,该帐户并不属于公司主要帐户,未碰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的规定的情况。
先前根据慎重考虑到,企业在2021年度已对于此事案件记提预计负债827.22万余元,后面将依据人民法院最后判决结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和需求进行对应的账务处理。
企业后面将持续关注因此笔起诉事宜所引发的相关风险,并主动采用相关措施,沟通交流解决消除账户冻结和面对起诉事宜,保护企业合法权利。企业将依据起诉事项工作进展,立即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烦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簿文档
《执行裁定书》(2023)琼执复65号
特此公告
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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