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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澳洋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澳洋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袁益兵、季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62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如下:
“江苏澳洋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袁益兵、季超:
经查,江苏澳洋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澳洋健康或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公司2022年业绩预告不准确。你公司2023年1月31日披露《2022年年度业绩预告》,预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500万元至750万元;2023年3月17日披露《2022年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修正后预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400万元至-2,100万元;2023年3月24日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2022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538.98万元。你公司业绩预告与实际业绩差异金额较大,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袁益兵作为公司财务总监,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信披办法》第四条规定,对该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二是公司未能按时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公司未在披露2022年公司年报的同时,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后续进行了补充披露,不符合《财政部证监会关于深交所主板与中小板合并后原中小板上市公司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通知》(财会(2021)3号)要求,违反了《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季超、袁益兵分别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信披办法》第四条规定,对该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依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袁益兵、季超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们应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强化信息披露管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在收到本决定书的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证券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提高规范意识和履职能力。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在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所指出的问题,并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管理层通知了函件内容。公司及相关人员将认真吸取教训,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执行公司内部控制相关制度,强化规范运作意识,持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持续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同时,公司将按照上述《警示函》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江苏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澳洋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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