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及股东会全体人员确保信息公开内容真正、精确、详细,并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此次起诉的相关情况
华中红文化艺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企业”)因为与镇江市新利拓车配能源有限公司(下称“镇江市新利拓”)保理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10月接到上海高级法院二审裁定,撤消上海金融法院的一审判决并送回上海金融法院再审。近日,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再次案件审理开具的《民事判决书》[(2022)沪74民初3424号]。
该案件上诉人为镇江市新利拓车配能源有限公司,被告人一为江阴市龙一化工有限公司,被告人二为华中红文化艺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人三为陈少忠,被告人四为周满芬。
以上案子基本概况及诉请详细公司在2020年10月23日在企业特定新闻媒体公布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示序号:2020-110),案子工作进展详细公司在2021年9月24日、2022年10月28日在企业特定新闻媒体公布的《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示序号:2021-088、2022-047)。
二、一审二审裁定状况
依据上海金融法院开具的《民事判决书》[(2022)沪74民初3424号],上海金融法院对此案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江阴市龙一化工有限公司应当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型上诉人镇江市新利拓车配能源有限公司付款保理融资回购款123,000,000元;
二、被告人江阴市龙一化工有限公司应当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型上诉人镇江市新利拓车配能源有限公司付款以95,000,000元为基准,按年化利率24%测算自2018年5月20日起止具体偿还之日止的贷款利息及罚息,和以28,000,000元为基准,按年化利率24%测算自2018年5月21日起止具体偿还之日止的贷款利息及罚息;
三、被告人江阴市龙一化工有限公司应当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型上诉人镇江市新利拓车配能源有限公司付款律师代理费200,000元;
四、被告人陈少忠、被告人周满芬对被告江阴市龙一化工有限公司依本判决第一项至第三项承当责任担负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人陈少忠、被告人周满芬偿还后有权利则在偿还的范围之内向被告人江阴市龙一化工有限公司追索;
五、确定上诉人镇江市新利拓车配能源有限公司对被告人华中红文化艺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的债务为被告人江阴市龙一化工有限公司在相关第一项、第三项及其第二项中测算至2020年11月24日止的贷款利息三项支付责任项下不能清偿部分二分之一;
六、驳回申诉上诉人镇江市新利拓车配能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请。
假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内执行支付金钱上的责任,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翻倍付款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此案诉讼费用1,127,616.67元,由上诉人镇江市新利拓车配能源有限公司压力194,390元(已预缴),被告人江阴市龙一化工有限公司、陈少忠、周满芬一同压力933,226.67元,被告人华中红文化艺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466,613.33元范围之内与被告江阴市龙一化工有限公司、陈少忠、周满芬一同压力(应当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海金融法院递交上诉状,并依据当事人或是代表者人数提起团本,上诉于上海高级法院。
因为公司在案审期内进到破产清算程序,重整方案早已人民法院准许与执行。裁决书评定企业在本案的债务属倒闭负债,理应按照《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下称“重整计划”)实行。
三、别的并未公布的诉讼仲裁事宜
截止到本公告公布日,公司及子公司并没有并未公布的小额诉讼、诉讼事宜,亦并没有应公布但未公布的别的起诉、诉讼事宜。
四、此次公示的起诉对企业今天盈利或过后盈利的可能会影响
(一)由于本案子目前正处一审二审裁定环节,仍在上诉期内,并未起效实行,此次起诉进度对企业今天盈利或过后盈利的危害有待观察,后期若有进度企业将及时公布。
(二)公司现阶段生产运营一切正常,以上起诉事宜不会对公司生产运营造成严重不良影响。企业将跟进案情进度并主动采用起诉等举措,维护保养公司与股东利益。
五、别的表明
因以上案子涉及到上市企业违规担保,偿还该等债务所需要的偿还债务资产及个股已经从重组投资人、会计投资人服务承诺在《重整计划》列出中南文化偿还债务资产及个股由来以外再行无偿赠与中南文化,保证中南文化不会因偿还该等债务而受到损害。
公司控股股东江阴市澄邦企业经营管理发展中心(有限合伙企业)(下称“澄邦企管”)已经在2021年5月28日向领导户下银行帐户汇到2.3亿人民币担保金,并承诺若镇江市新利拓案子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企业承担责任,大股东澄邦企管及会计投资人需在判决书生效后3日内依照《重整计划》给予偿还。若无法准时偿还的,则企业可以直接以此笔担保金偿还债务,确保企业个人利益不受损。此笔担保金早已能够很好地遮盖镇江市新利拓案例中企业将会担负的主要损害。镇江市新利拓违规担保事宜不会再对上市公司以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权益产生重大不良影响,涉及到的风险和隐患已清除。
六、备查簿文档
上海金融法院开具的《民事判决书》[(2022)沪74民初3424号]。
华中红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
2023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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