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及股东会全体人员确保信息公开具体内容的实际、精准和详细,并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企业”) 近日接到《民事起诉状》,陵水黎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亚农村商业服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琼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儋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亚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将企业以及公司下级控股子公司北京市新华联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新华联置业”)、企业子公司海南省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海南省新华联”)起诉至海南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相关此案的相关情况
(一)被告方
上诉人一:陵水黎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上诉人二:三亚农村商业服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诉人三:琼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上诉人四:东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上诉人五:儋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上诉人六:三亚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人一:海南省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人二: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人三:北京市新华联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二)起诉理由
海南省新华联于2016年12月与上诉人签定《海南省农村信用社固定资产贷款合同》及《信贷资产转让协议》,上诉人向海南新华联放贷,贷款本息金额为5亿人民币。因为海南省新华联和上诉人就借款还款存在分歧,上诉人起诉至海南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规定海南省新华联偿还借款及各项费用,要求其及新华联置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关键诉请
1、依规栽定海南省新华联向六上诉人还款借款本金4.47亿人民币及各项费用;
2、依规栽定六上诉人对海南省新华联所提供的质押物及新华联置业所提供的抵押物拥有优先受偿权;
3、依规栽定企业对海南省新华联的所有债权债务连带清偿责任;
4、此案诉讼费用、公示费等费用由被告人负责。
二、裁定或仲裁状况
此次起诉并未开庭审判。
三、简要概述是否存在别的并未公布的诉讼仲裁事宜
截止到本公告日,企业所发生的别的并未公布的没有达到公布标准化的起诉事宜涉及到总额总计1,944.86万余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绝对值的2.62%。
此外,公司及子公司并没有应公布但未公布的别的重大诉讼、诉讼事宜。
四、此次公示的起诉、诉讼对企业今天盈利或过后盈利的可能会影响
由于以上案子还没开庭审判,其对于企业今天盈利或过后盈利的危害有待观察,企业将按照相关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和需求进行对应的账务处理。公司及分公司都将积极与上诉人及利益相关方进行交流,争得得到上诉人原谅、达成协议,与此同时将积极筹集还贷资产,争取妥善处理以上起诉事项。烦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簿文档
《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会
2023年5月24日
股票号:000620 股票简称:*ST新联 公示序号:2023-057
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示
我们公司及股东会全体人员确保信息公开内容真正、精确、详细,并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基本情况
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股票简称:*ST新联,股票号:000620,下称“企业”)个股于2023年5月22日、2023年5月23日、2023年5月24日持续三个买卖日内收盘价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12%,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归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二、企业关心、证实的说明
对于企业股票异常波动的现象,董事会对相关事项展开了审查,关于说明如下所示:
(一)企业早期披露的信息没有发现必须更改、填补的地方。
(二)企业没有发现最近公共传媒报道很有可能或者已经对企业股票交易价格造成很大影响的对外公布重大信息。
(三)除企业早期已公示的人民法院确定对企业运行预重整相关事宜外,企业没有发现最近公司经营状况及外部环境市场环境产生或预估即将发生变化。
(四)除企业早期已网站公告外(包含但是不限于控投股东增持公司股权方案,详细公司在2023年5月20日公布的2023-052号《关于控股股东计划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纬向公司管理人员、大股东及控股股东了解,企业、大股东和实控人不会有关于企业应公布但未公布的重大事情,或处在筹备时期的重大事情。
(五)纬向公司控股股东、控股股东了解,股票异常波动期内大股东、控股股东未交易企业股票。
三、没有应公布而未披露信息声明
董事会确定,公司现阶段没有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应给予公布但未公布的重大事情或者与该事项相关的筹备、商讨、意愿、协议等;股东会也并未获知企业有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应给予公布但未公布的、对企业股票以及衍化种类成交价造成很大影响的信息;企业早期披露的信息不会有必须更改、填补的地方。
四、风险防范
(一)经自纠自查,企业不会有违背信息内容公平公正公布的情况。
(二)公司在2023年4月29日公布《2022年年度报告》。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的有关规定,因为公司2022年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数;另因为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非前后左右纯利润孰低者均是负数,且2022年度审计报告表明企业持续盈利有待观察,深圳交易所对此公司股票交易执行暂停上市及其他风险警示。
(三)企业以不能及时偿还全部债务且显著欠缺偿还能力,但具备重组使用价值为理由,向有地域管辖的人民法院(下称“人民法院”)申请办理对企业开展重组及预重整。截止到本公告公布日,人民法院已确定对企业运行预重整,并且已经特定临时管理人(详细企业分别在2023年4月19日、2023年5月19日公布的2023-025、051号公告)。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9.4.1条的有关规定,若人民法院依规审理企业重整申请,深圳交易所将会对公司股票交易累加执行暂停上市。如人民法院开始审理企业的重整申请,企业可能出现因重组不成功所以被宣布破产风险。如果企业被宣布破产,企业要被执行破产重整,依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4.17条规定,企业股票可能面临被暂停上市风险。
(四)董事会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发展选中的信息披露新闻媒体,企业全部信息均在以上特定书报刊、新闻媒体发表正式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科学理财,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
2023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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