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589证券简称:圣泉集团公示序号:2023-043
本公司董事会及整体执行董事确保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什么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好性负法律责任。
核心内容提醒:
●每一股比例
A股每一股红股0.20元
●有关日期
●多元化分红送转:否
一、根据分配原则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此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3年5月16日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二、分配原则
1.派发本年度:2022年本年度
2.分配目标:
截止到证券登记日在下午上海交易所收盘后,在我国证劵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下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册的我们公司公司股东。
3.分配原则:
此次股东分红以方案落地前企业总市值782,876,800股为基准,每一股派发现金红利0.20元(价税合计),总共派发现金红利156,575,360.00元。
三、有关日期
四、分派实施细则
1.实施细则
(1)无尽售标准流通股本市场红利授权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利用其资金结算系统软件向证券登记日上海交易所收盘后在册并且在上海交易所各VIP办了指定交易股东发放。已申请指定交易的投资人可在收益派发日则在指定证券公司领到红股,未办指定交易股东收益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存放,待申请办理指定交易之后再进行发放。
(2)派派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日上海交易所收盘后在册公司股东股票数,按比例分配立即记入股东账户。
2.自己派发目标
(1)持有公司比较有限售标准流通股本的红股由我们公司自主发放。
(2)企业未确认持有者证劵专户的红股由我们公司自主发放。请未确认持有者证劵专户里的持有者尽早至本公司申请股权土地确权或股权登记,并现场领到收益。
3.缴税表明
(1)针对持有公司A股流通股本的法人股东及证券基金,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税务〔2012〕8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务〔2015〕101号)的相关规定,持仓时限在1月之内(含1月)的,股息红利所得全额的记入应纳税额,实际税率为20%;持仓时限在1个月左右至1年(含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记入应纳税额,实际税率为10%;持仓时限超出1年,股息红利所得暂免缴纳个人所得税。
公司本次派发现金红利时,对持仓1年之内(含1年)的个人和证券基金,暂时不缴纳个税;待出让个股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其持仓时限测算应纳税所得额,由券商等股权托管机构从企业资金帐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下月5个工作日日内划付我们公司,我们公司在接到税金当月法律规定申请期限内向税务机关申请交纳。
(2)针对持有公司A股增发股票法人股东及证券基金,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税务〔2012〕85号)的相关规定,公开前所取得的股权收益再次暂减按50%记入应纳税额,可用20%税率计税个税,实际税率为10%。我们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将按照10%税率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工资具体派发现金红利为每一股0.18元。
(3)针对持有公司A股的达标境外企业投资人(QFII),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47号)的相关规定,按10%税率代收代缴所得税,税后工资具体派发现金红利为每一股0.18元。如QFII公司股东涉及到必须享有税收协定(分配)待遇,可以按照要求在获得收益后自主向税务机关提交申请。
(4)针对根据港股通投资管理公司A股的香港市场投资人(包含单位和个人),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税务)〔2014〕81号)的相关规定,由企业依照10%税率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工资具体派发现金红利为每一股0.18元。
(5)针对公司股东(含投资者和公司股东),公司没有代收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经营者按税收法律法规自主交纳企业所得税,具体派发现金红利为每一股rmb0.20元(价税合计)。
五、相关资询方法
对该公司本次权益分派事宜如有疑问,请根据下列联系电话进行了解:
联络单位:济南圣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证券事务部
联系方式:0531-83501353
特此公告。
济南圣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
2023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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