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84 证券简称:杉杉股份 公告编号:2023-049
宁波杉杉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权益分配实施公告
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30元(含税)
● 相关日期
■
● 差异化分红转让: 是
第一,股东大会通过分配方案的次数和日期
2023年5月10日,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此次利润分配方案。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2年
2.分配对象:
截至上海证券交易所股权登记日下午收盘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的全体股东。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督指引》第7号的有关规定,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账户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3.差异化分红转让方案:
(1)公司2022年利润分配方案为:以股权分配登记日应分配的股份数量为2、237、847、891股(总股本2、263、973、358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数量为26、125、467股后股份总数),每10股向全体股东发放3.00元(含税)。367.30元(含税)。今年无资本公积转股本计划。
(2)除权除息方法说明: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按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现金红利)÷(1+流通股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分红差异化,上述公式中的现金红利是指根据总股本稀释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计算公式如下: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总股本×实际分配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2,237,847,891×0.3)÷2,263,973,358≈0.2965元/股。
利润分配方案仅以现金股息分配、无资本公积金转股本等形式分配。因此,公司的流通股没有变化,流通股的比例为0。
综上所述,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0.2965)÷(1+0)=(前收盘价-0.2965)元/股。
三、相关日期
■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账户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2)除公司自行分配对象和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外,其他股东的股息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本结算系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收盘后登记,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处理指定交易。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以在分红日在指定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分红。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分红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办理指定交易后再分红。
2.自行分配对象
杉杉控股有限公司、杉杉集团有限公司、宁波朋泽贸易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捷伦投资有限公司。
3.扣税说明
(1)根据财政部的规定,持有无限销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异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异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在分配股息红利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转让股份时,按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
当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本账户中扣除并转让给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下个月5个工作日内转让给主管税务机关。
具体实际税负如下:
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实际税收负担为20%;
持股期限超过1个月至1年(含1年)的,实际税收负担为10%;
持股期限超过一年的,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2)股权激励有限销售条件下流通股自然人股东的现金红利个人所得税,按照上述无限销售条件下流通股自然人股东的现金红利个人所得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3)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股息、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发行现金股息0.27元。QFII股东认为其股息和股息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议(安排)待遇的,可以在取得股息和股息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4)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股息红利由本公司以股份名义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分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关于沪港股市交易互联机制试点相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有关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0.27元。对于香港投资者属于其他国家的税务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务协议规定的股息红利所得税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税务协议待遇。
(5)持有公司在瑞士证券交易所发行的全球存托凭证(Global Depository Receipts,GDR)投资者(以下简称“GDR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GDR对应的国内基础a股名义持有人Citibank, National Asssociation分发,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有关税收规定,以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GDR投资者取得GDR股息收入后,需要享受相关税收协议(安排)待遇的,可以按照规定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GDR投资者的股权登记日与A股股东的股权登记日相同,现金红利由Citibank支付, National 瑞士时间2023年6月9日,Asociation通过Euroclearear Bank SA/NV、Clearstream Banking, S.A.向GDR投资者发放。
(6)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定股东自行缴纳股息和股息所得税,实际发行的现金股息为税前每股0.30元。
五、相关咨询办法
如对本次权益分配方案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证券事务部: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574-88208337
特此公告。
宁波杉杉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5月29日
消费界所刊载信息,来源于网络,传播内容仅以学习参考使用,并不代表本站观点。本文所涉及的信息、数据和分析均来自公开渠道,如有任何不实之处、涉及版权问题,我们会及时处理,举报投诉邮箱:Jubao_404@163.com,
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违者必究。
Copyright © 2012 -2023 CONSUMER TIMES. All Rights Reserved.
深圳市赢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粤ICP备14076428号
粤公网安备 440307020053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