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282 证券简称:三联锻造 公告编号:2023-011
芜湖三联锻造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筹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批准,芜湖三联锻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838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27.93元,募集资金总额为79.265.34万元,扣除各类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67.211.81万元。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主承销商)已将募集资金转入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业务部(账号为81123011300925176)募集资金专户。荣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核了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并出具了《荣成验字[2023]230Z0132号》和《验资报告》。本次募集资金验资结束后,公司根据《芜湖三联锻造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将募集资金转入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专户。
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开立募集资金专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储存、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管理和使用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1主板上市公司规范经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公司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芜湖万联新能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发起人安信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起人”)与中国银行芜湖分行、中信银行合肥分行、工业银行芜湖分行、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鲁港分行、华夏银行芜湖分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2023年5月25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资金存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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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精密锻造生产线技术改造及加工配套建设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2311.87万元,截至2023年5月25日,募集资金专户已支付募集资金1028.80万元;
注2:高性能锻件生产线(50MN)产能扩建项目募集资金通过增资实施芜湖万联新能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注3:截至2023年5月25日,按照《芜湖三联锻造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补充营运资金8万.00万元;
注4:超额募集资金存款金额与实际超额募集资金余额之间的差额主要是由于部分发行费用尚未支付或自有资金预投资尚未替代募集资金造成的。
由于部分开户银行为下属二级分行,无权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其分行或一级分行与芜湖三联锻造有限公司、芜湖万联新能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发起人安信证券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账户在二级分行或分行营业部开立。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根据协议,公司及其子公司为“甲方”(包括甲方1、芜湖万联新能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为甲方2,称为“甲方”),募集资金开户银行为“乙方”,安信证券有限公司为“丙方”,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甲、乙、丙经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项账户),仅用于甲方相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储存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甲方存入存单的募集资金/万元(如有),开户日期为/年/月/日,期限/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发起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指定发起人代表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监督甲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丙方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督指引》第一号和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监督职责,并可采取现场调查、书面询问等方式行使监督权。甲乙双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和查询。丙方每六个月对甲方筹集的资金的储存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发起人代表李杨、朱泽云等指定人员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用账户信息;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乙方提供所需的相关专用账户信息。
发起人代表应向乙方出具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应向乙方出具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每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确保对账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6、如果甲方在一次或12个月内从专户中提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乙方应及时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通知丙方,并提供专户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按照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发起人代表。丙方更换发起人代表的,应当书面通知乙方相关证明文件,并按照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发起人代表的联系方式。更换发起人代表不影响本协议的有效性。
8、甲乙双方在接受监管机构检查或调查时,需要甲乙双方补充相关材料或作出相关说明的,甲乙双方应积极协助。
9、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丙方大额提款,甲方有权主动或终止本协议,并在丙方要求下单时注销筹集资金的专项账户。
10、本协议自甲方、乙方、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自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成并依法注销之日起生效。丙方义务自持续监督期结束之日起终止。
11、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安徽证监局各报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三方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芜湖三联锻造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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