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27证券简称:三峡旅游公示序号:2023-021
我们公司及股东会全体人员确保信息公开具体内容的实际、精确、详细,并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醒:
1.案子所处诉讼阶段:一审已裁定
2.上市企业所处被告方影响力:上诉人(反诉被告)
3.涉案人员金额:业绩承诺方按业绩补偿约定书执行赔偿责任,应赔偿三峡旅游股权7,260,655股,应退还股票分红790,130.10元;此案所有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用及财产保全的担保费用、律师代理费。
4.对上市公司损益表带来的影响:此次起诉不会对公司运营产生不利影响。因为此次案件处在一审判决环节,案件当事人能够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上诉,该案件最后判决结论、实施情况等存在不确定性,对企业2023年度及之后本年度盈利危害临时不能预估。
一、业绩补偿涉及起诉理由
2019年8月,湖北三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企业”或“上市企业”)向宜昌市修为文旅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道写作旅”)、裴道兵发行股份选购之而拥有湖北三峡九凤谷度假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下称“九凤谷”或“标的公司”)100%股份。企业与道写作旅、裴道兵就此次交易标的企业的财务预测与补偿状况依次签订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下称“《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下称“《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等协议书,对此次交易标的公司业绩服务承诺、业绩承诺期及业绩补偿的实行等方面进行了承诺。道写作旅及裴道兵服务承诺,九凤谷在赢利服务承诺期2019年、2021年、2022年各自达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纯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和募集配套资金资金投入对目标公司的纯利润所带来的影响额后金额各自不少于800万余元、950万余元、1,150万余元。
九凤谷2021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和募集配套资金资金投入对目标公司的纯利润所带来的影响额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纯利润为-40.07万余元,2019年度、2021年度2年总计完成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和募集配套资金资金投入对目标公司的纯利润所带来的影响额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纯利润为791.03万余元;2019年度、2021年度总计服务承诺纯利润为1,750万余元,差值为-958.97万余元,没完成业绩承诺,开启业绩补偿约定书的赔偿程序流程。
2022年6月1日,企业以道写作旅及裴道兵未完全履行约定书的股权赔偿和股票分红退还责任为理由,向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法院(下称“伍家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案号(2022)鄂0503民初1794号。2022年7月,公司收到伍家区人民法院发送的《民事反诉状》《传票》有关裁判文书,以上案子被告人裴道兵对于企业的要求其执行业绩承诺赔偿责任的有关起诉提起反诉。《关于业绩补偿事项提起诉讼的公告》《关于业绩补偿所涉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详细2022年6月13日、2022年7月27日的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二、业绩补偿涉及诉讼工作进展
企业于近期接到伍家区人民法院发送的《民事判决书》((2022)鄂0503民初1794号)。处理结果如下所示:
(一)被告人(反诉原告)裴道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反诉原告)湖北三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交货湖北三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1,423,088股(《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合同约定的40%,相同),上诉人(反诉被告)湖北三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1块钱复购,并且于获得该股权的时候起十日内给予销户,被告人(反诉原告)裴道兵理应帮助申请办理股票过户迁移登记;
(二)被告人(反诉原告)裴道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反诉被告)湖北三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退还年底分红盈利154,865.5元,并且以154,865.5元为基准,自2022年6月7日至清还之日起计算,依照全国各地银行间同业拆借核心发布的同时期市场报价利率付款资金占用费;
(三)被告人宜昌市修为文旅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反诉被告)湖北三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交货湖北三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1481,174股,上诉人(反诉被告)湖北三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1块钱复购,并且于上诉人(反诉被告)湖北三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获得股权的时候起十日内给予销户,被告人宜昌市修为文旅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理应帮助申请办理股票过户迁移登记;
(四)被告人宜昌市修为文旅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反诉被告)湖北三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退还年底分红盈利161,186.54元,并且以161,186.54元为基准,自2022年6月7日至清还之日起计算,依照全国各地银行间同业拆借核心发布的同时期市场报价利率付款资金占用费;
(五)驳回申诉上诉人(反诉被告)湖北三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许多本诉要求;
(六)驳回申诉被告人(反诉原告)裴道兵的上诉要求。
本诉诉讼费用递减扣除34,078元、保全费5,000元,总计39,078元,由湖北三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压力23,447元,由裴道兵压力7,659元,宜昌市修为文旅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压力7,972元;上诉诉讼费用递减扣除19,179.5元,由裴道兵压力。
如不服本判决,还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是代表者人数提起团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别的并未公布的诉讼仲裁事宜
企业已经在定期报告起诉事宜章节目录中详细公布企业当期及以往涉及到的起诉及诉讼事宜,截止到本公告公布日,企业没有并未公布的起诉、诉讼事宜,并没有应公布但未公布的别的起诉、诉讼事宜。
四、此次起诉对企业今天盈利或过后盈利的可能会影响
此次起诉不会对公司运营产生不利影响。因为此次案件处在一审判决环节,案件当事人能够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上诉,该案件最后判决结论、实施情况等存在不确定性,对企业2023年度及之后本年度盈利危害临时不能预估。企业将积极主动跟踪该案件的工作进展,并立即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烦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案文件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鄂0503民初1794号。
特此公告。
湖北三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
2023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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