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090证券简称:九丰能源公告编号:2023-039
转债代码:110815转债简称:九丰定01
转债代码:110816转债简称:九丰定0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调整前转股价格:“九丰定01”调整前转股价格为22.83元/股,“九丰定02”调整前转股价格为25.26元/股
●调整后转股价格:“九丰定01”调整后转股价格为22.53元/股,“九丰定02”调整后转股价格为24.96元/股
●本次转股价格调整实施日期:2023年4月25日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基本情况
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四川远丰森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前身为四川远丰森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泰能源”)原全体股东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其持有的森泰能源100%股份,同时向特定投资者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配套资金120,000万元。
2022年12月29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证券登记证明》,公司本次购买资产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已登记完毕,发行数量共10,799,973张,每张面值100元,初始转股价格为22.83元/股,转债代码为110815,转债简称为九丰定01。
2023年3月10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证券登记证明》,公司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已登记完毕,发行数量共12,000,000张,每张面值100元,初始转股价格为25.26元/股,转债代码为110816,转债简称为九丰定02。
二、转股价格调整依据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以及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回购专户中累计已回购的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0元(含税),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625,414,024股,扣除回购专户中累计已回购的股份6,710,080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数为618,703,944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共185,611,183.20元(含税)。本次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为2023年4月24日,除权(息)日为2023年4月25日。因本次权益分派方案涉及差异化分红情形,公司以总股本为基数摊薄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为0.2968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根据《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重组报告书”)及《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实施情况暨新增股份上市公告书》(以下简称“上市公告书”),在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完成之后,若上市公司发生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本次购买资产/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三、转股价格调整公式与调整结果
根据重组报告书与上市公告书相关约定以及本次权益分派具体情况,公司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计算结果向上进位并精确至分):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转股价格,D为本次权益分派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的转股价格。
根据上述转股价格调整公式,公司“九丰定01”调整前转股价格为22.83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22.83元/股-0.2968元/股≈22.53元/股;“九丰定02”调整前转股价格为25.26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25.26元/股-0.2968元/股≈24.96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3年4月25日(除权(息)日)起生效。
截至本公告日,“九丰定01”及“九丰定02”均尚未进入转股期,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19日
证券代码:605090证券简称:九丰能源公告编号:2023-038
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3元
●相关日期
●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3月28日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22年年度
(二)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累计已回购的股份6,710,080股不参与本次权益分派。
(三)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以及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回购专户中累计已回购的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0元(含税),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625,414,024股,扣除回购专户中累计已回购的股份6,710,080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数为618,703,944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共185,611,183.20元(含税)。
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或应分配股份基数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
2、本次差异化分红特殊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五号——权益分派》等相关规定,公司参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仅分派现金红利,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因此本次权益分派不会使公司流通股数量发生变化,流通股股份变动比例为0。由于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以公司总股本为基数摊薄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相关计算如下: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618,703,944×0.3)÷625,414,024=0.2968元/股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前收盘价格-0.2968)÷(1+0)=(前收盘价格-0.2968)(元/股)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一)实施办法
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余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二)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以及杨影霞女士、宁波信拓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三)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在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元(含税)。持有公司A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27元。
3、对于持有公司A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
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27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A股股票(“沪港通”)
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相关规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27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
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申报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3元(含税)。
五、相关价格和比例调整情况
公司股东张建国、蔡丽红、广东九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广州市盈发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蔡丽萍、蔡建斌、StarrFinancial(Barbados)I,Inc.(史带金融[巴巴多斯]一期)、杨影霞、蒋广生、慕长鸿、张滇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承诺: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承诺人如减持九丰能源股份,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作相应调整)。经前次及本次权益分派除权除息后,上述股东承诺的减持价格调整为不低于24.09元/股。
本次权益分派除权除息后,公司已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九丰定01”及“九丰定02”应相应调整转股价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因利润分配调整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的公告》。
六、有关咨询办法
对于公司本次权益分派事项有任何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0-38103095
特此公告。
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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