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67 简称证券:冠城大通 公告号:临2023-017
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延长控股子公司大通新材料贷款期限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人和连带责任。
提示重要内容
● 公司持有控股子公司大同(福建)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同新材料”)90.08%的股份。为满足大同新材料的日常经营需要,公司全资子公司冠城大同(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大同”)为大同新材料提供的1亿元贷款期延长1年,年化利率保持3.5%不变。
● 本次贷款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一、提供贷款概述
1、基本情况
2022年6月27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冠城大通(香港)有限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大通新材料提供贷款的议案》。详见2022年6月28日公司披露的《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大同新材料提供贷款的公告》(公告号:临2022-041)。
2023年5月30日,香港大通与大通新材签署了《补充协议》,以满足大通新材经营的需要,延长上述贷款期限一年,其余条件保持不变。
本次交易双方均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为大同新材料提供延长贷款期限,主要是为了满足大同新材料采购原材料等日常业务需求,满足公司的整体利益。
2、2023年5月26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临时)会议通过电话、电子邮件发出会议通知,2023年5月30日通过通讯表决。会议应当参加9名表决董事,实际上应当参加9名表决董事。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冠城大通(香港)有限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大通新材料提供贷款期限延长的议案》,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有关规定,延长贷款期限需经董事会审议批准,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延长大同新材料贷款期限主要是为了满足大同新材料采购原材料等日常业务需求,不影响公司的正常业务发展和资金使用,不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
4、大同新材料是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下属公司,具有良好的信用等级,因此没有担保等风险防范措施。
二、大同新材料的基本情况
1、名称:大同(福建)新材料有限公司
类型:股份有限公司(港澳台投资,未上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3501057576784
法定代表人:韩孝煌
住所:福州市马尾区江滨东大道77号(自贸试验区)
注册资本:41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05年6月3日
经营范围:生产耐高温绝缘材料及绝缘成型件、电气设备、电线电缆及漆包线及其售后维护服务、五金、交电批发(上述商品进出口不涉及国有贸易、进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配额招标、出口许可证等专项管理);材料科学研究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财务数据最近一年和一期: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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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2022年大通新材料财务数据经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3年第一季度财务数据未审计。
3、股东情况
大通新材料是公司控股子公司,持有大通新材料90.08%的股份。截至公告日,大通新材料股东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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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大同新材料具有良好的信用等级,近三年未列入不诚实被执行人,不存在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或重大事项。
5、朗毅有限公司持有大同新材9.92%的股份。朗毅有限公司是公司的关联方,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朗毅有限公司
类型:私有股份有限公司
商业登记证号:1543966
注册资本:61、225、639.82港元
成立日期:2010年12月23日
经营范围:对外投资
6、考虑到朗毅有限公司对大同新材料的持股比例较低,不参与大同新材料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朗毅有限公司未按出资比例向大同新材料提供贷款,贷款期限的延长也是如此。贷款期限延长期间,利率保持年化3.5%不变,与大同新材料日常融资综合成本相差不大,不影响上市公司利益。
7、上一个会计年度,公司为大同新材料提供了1亿元的财政资助。这一次,为了延长财政资助的期限,到期后没有及时清偿。
三、。贷款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3年5月30日,香港大通与大通新材签署了《补充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原合同贷款期限延长12个月,即贷款期限延长至2024年6月29日。
2、贷款期限延长期间的贷款利率保持不变,为日利率=3.5%/360。
3、本补充协议与原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约定为准,未约定的事项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四、财务资助风险分析及风险控制措施
大同新材料是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持有其90.08%的股份。公司对其生产经营有实质性的控制和影响,能够掌握上述贷款资金的使用,风险可控。贷款期限延长未提供担保。公司将监控大同新材料的还款情况,密切关注大同新材料的经营和财务状况,评估风险变化,确保公司资金安全。如发现或判断出现不利因素,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或降低财务补贴风险。
五、董事会意见
考虑到大同新材料的资本需求、信用和经营状况,借款人均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下属公司。延长大同新材料贷款期限主要是为了满足大同新材料采购原材料等日常经营需求,满足公司的整体利益。大同新材料信用等级良好,预计贷款将及时足额偿还。董事会同意,香港大同向大同新材料提供的1亿元贷款期限将延长一年。
六、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财务补贴有利于解决控股子公司业务资金短缺的需求,确保其正常生产经营,满足公司整体业务发展的需要。
2、财务补贴对象为控股子公司,对其有实质性的控制和影响,公司建立了相应的业务审批流程和资金控制内部控制机制,可以掌握财务补贴资金的使用,可以监控公司的还款情况,风险可控。
3、由于大同新材料其他股东持股比例较低,不参与其日常生产经营,未按持股比例提供财政补贴。公司董事会的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延长贷款期限。
七、累计财务资助金额和逾期金额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提供2259.07万元的财务资助总余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2.10%;其中,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向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财务资助总余额509.66万元(逾期未收回),为下属控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余额225、399.41万元均为公司在收购控股子公司前控股子公司的对外贷款,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07%。
特此公告。
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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