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铁牛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权益变动属于持股5%以上股东铁牛集团有限公司因抵债将质押股票划转给质押权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因破产财产分配将非质押股票划转给普通债权人导致持股比例低于5%。
2、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不会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众泰汽车”)于近日收到公司股东铁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牛集团”) 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获悉铁牛集团质押给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以下简称“浙商银行金华永康支行”)的众泰汽车股份468,000,000股(约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9.28%),经过公开拍卖流拍后,根据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20)浙0784破11号之七十四《民事裁定书》及(2020)浙0784破11号之七十五《民事裁定书》,依法抵债至浙商银行金华永康支行指定的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以下简称“浙商银行金华分行”)名下。
铁牛集团因实施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铁牛集团有限公司财产分配方案》,将所持众泰汽车部分未质押股票扣划至铁牛集团普通债权人指定的证券账户。本次实物分配涉及铁牛集团持有众泰汽车的16,064,702股股份(约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0.32%),其中浙商银行金华永康支行普通债权部分应分得的3,357,323股股票,已扣划至浙商银行金华永康支行指定的浙商银行金华分行名下。
截止到2023年5月25日,铁牛集团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量由728,709,534股变更为244,644,832股,持股比例由14.45%降低为4.85%,不再是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相关股东的持股情况如下:
备注:本次权益变动,铁牛集团持股数量共减少484,064,702股,其中471,357,323股股票分配给浙商银行金华分行,12,707,379股股票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铁牛集团的持股情况如下:
二、铁牛集团与浙商银行金华分行的基本情况
铁牛集团基本情况如下:
浙商银行金华分行基本情况如下:
三、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铁牛集团做出的承诺及履行情况如下:
1、限售期承诺已履行完毕
2、业绩承诺补偿履行情况
2017年4月,公司以向铁牛集团等22名交易对方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其合计持有的永康众泰汽车100%股权。根据公司与铁牛集团签署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偿协议》”),铁牛集团承诺标的公司2016年、2017年、2018年、2019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人民币121,000万元、141,000万元、161,000万元、161,000万元。在《补偿协议》所述盈利补偿期间内任一年度,如标的公司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际净利润小于按照《补偿协议》约定计算的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铁牛集团将予以补偿,在确定应补偿的股份数量后,由公司以人民币1.00元总价回购并予以注销。如铁牛集团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公司股份不足以完成股份补偿,则不足部分由铁牛集团以现金方式向公司补偿。
永康众泰汽车2016-2019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合计为负122,827.61万元,完成业绩承诺的-21.03%。根据《补偿协议》约定的计算公式,2016-2019年度铁牛集团未履行的业绩补偿,①若以股份方式补偿,补偿股份数量为1,565,665,896股;②若以现金方式补偿,补偿金额为13,950,083,100元;③若以现金和股份相结合方式补偿,则补偿股份数量为铁牛集团持有的全部公司股份786,250,375股及现金6,944,592,300元。因铁牛集团进入破产程序,公司依法向其申报了债权。鉴于铁牛集团持有的公司股份多数已质押,客观上无法以股份方式履行补偿义务,铁牛集团确认公司业绩补偿债权13,950,083,100元。
2022年10月21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下发(2020)浙0784破11号之六十三《民事裁定书》,裁定对《铁牛集团有限公司财产分配方案》予以认可。2022年10月25日,公司证券账户已经收到铁牛集团分配的众泰汽车股份26,630,481股。
根据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和经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铁牛集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向众泰汽车履行清偿责任后,视为铁牛集团依法向众泰汽车完成了业绩补偿义务。具体内容详见2022年10月28日刊登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等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司关于铁牛集团有限公司业绩补偿完成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一083)。
四、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股份司法划转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本次股份司法划转对公司的人员、资产、财务、业务、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不会产生影响,对公司生产经营、公司治理等方面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五、其他说明及风险提示
1、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
3、本次权益变动不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铁牛集团编制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0980 证券简称:众泰汽车 公告编号:2023一034
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权益变动属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因获得铁牛集团有限公司司法划转的股票导致持股比例由0%增长至9.35%,成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
2、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不会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众泰汽车”)于近日收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以下简称“浙商银行金华分行”或“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获悉铁牛集团有限公司质押给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以下简称“浙商银行金华永康支行”)的众泰汽车股份468,000,000股(约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9.28%),经过公开拍卖流拍后,根据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20)浙0784破11号之七十四《民事裁定书》及(2020)浙0784破11号之七十五《民事裁定书》,依法抵债至浙商银行金华永康支行指定的浙商银行金华分行名下。
铁牛集团因实施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铁牛集团有限公司财产分配方案》,将所持众泰汽车部分未质押股票扣划至铁牛集团普通债权人指定的证券账户,其中浙商银行金华永康支行普通债权部分应分得的3,357,323股股票,已扣划至浙商银行金华永康支行指定的浙商银行金华分行名下。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浙商银行金华分行的持股情况如下:
浙商银行金华分行的基本情况如下:
二、其他说明及风险提示
1、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
3、本次权益变动不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次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编制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上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众泰汽车
股票代码:000980
信息披露义务人姓名: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
住所: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多湖街道宾虹东路358号嘉福商务大厦2号楼1、2、10楼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执行法院裁定取得)
签署日期: 2023年5月25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增加或减少其在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之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相关情况
主要负责人: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1.本次为铁牛集团质押给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的众泰汽车股份468,000,000股,经过公开拍卖流拍后,根据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20)浙0784破11号之七十四《民事裁定书》及(2020)浙0784破11号之七十五《民事裁定书》,依法抵债至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指定的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名下。截至2023年5月23日,上述抵债的468,000,000股股份已完成过户。
2. 2022年8月23日,铁牛集团债权人委员会表决通过《关于铁牛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未质押股票的实物分配方案》。根据该方案规定,普通债权按债权金额比例获偿未质押股票。2022年10月21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浙0784破11号之六十三《民事裁定书》,裁定对《铁牛集团有限公司财产分配方案》予以认可。铁牛集团因实施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铁牛集团有限公司财产分配方案》,将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普通债权部分应分得的3,357,323.00股股票扣划至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指定的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名下。截至2023年5月24日,上述抵债的3,357,323.00股股份已完成过户。
上述股份总计471,357,32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9.35%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无增加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并会按照深交所减持相关规定,并根据市场行情择机进行部分减持,具体减持计划请以后续减持公告为准。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为执行法院裁定取得。
二、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数量和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将持有众泰汽车471,357,323股,持股比例为9.35%。
三、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所持众泰汽车股份均为有限售条件股份,未对外质押,也未被冻结。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买卖众泰汽车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如实披露,不存在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
法定代表人:
签署日期:2023年5月25日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浙0784破11号之七十四《民事裁定书》、(2020)浙0784破11号之七十五《民事裁定书》、(2020)浙0784破11号之六十三《民事裁定书》。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
法定代表人:
签署日期:2023年5月25日
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众泰汽车
股票代码:000980
信息披露义务人姓名:铁牛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经济开发区北湖路19号第1层
通讯地址: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经济开发区北湖路1号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执行法院裁定)
签署日期:2023年5月25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增加或减少其在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注:本报告书中部分数据可能会因四舍五入的原因而与相关单项数据之和尾数不符。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相关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情况如下表所示: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股东股份被司法划转
2022年8月23日,铁牛集团债权人委员会表决通过《关于铁牛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变价方案》。根据该方案规定,如出现股票公开拍卖后流拍的,股票质押权人可按不低于前一次流拍价格受让股票。具体内容详见众泰汽车于2022年8月25日刊登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等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公司股东破产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一075)。
本次为铁牛集团质押给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的众泰汽车股份468,000,000股,经过公开拍卖流拍后,根据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20)浙0784破11号之七十四《民事裁定书》及(2020)浙0784破11号之七十五《民事裁定书》,依法抵债至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指定的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名下。截至2023年5月23日,上述抵债的468,000,000股股份已完成过户。
(二)股东股份进行实物分配
2022年8月23日,铁牛集团债权人委员会表决通过《关于铁牛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未质押股票的实物分配方案》。根据该方案规定,普通债权按债权金额比例获偿未质押股票。2022年10月21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浙0784破11号之六十三《民事裁定书》,裁定对《铁牛集团有限公司财产分配方案》予以认可。铁牛集团因实施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铁牛集团有限公司财产分配方案》,将所持众泰汽车部分未质押股票扣划至铁牛集团普通债权人指定的证券账户。具体内容详见众泰汽车于2022年8月25日刊登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等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公司股东破产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一075),以及于2022年10月25日刊登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等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公司股东破产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一082)。本次实物分配涉及铁牛集团持有众泰汽车的16,064,702股股份。
截至2023年5月25日,铁牛集团持有众泰汽车的股份数量由728,709,534股变更为244,644,83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85%。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众泰汽车的剩余股份在未来12个月内有可能因继续执行法院裁定而减少。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后,截至2023年5月25日, 铁牛集团持有众泰汽车244,644,832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4.85%。
二、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为铁牛集团质押给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的众泰汽车股份468,000,000股,经过公开拍卖流拍后,通过执行法院裁定的方式依法抵债。截至2023年5月23日,上述抵债的468,000,000股股份已完成过户。
(二)本次为铁牛集团实施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铁牛集团有限公司财产分配方案》,将所持众泰汽车部分未质押股票扣划至铁牛集团普通债权人指定的证券账户。截至2023年5月25日,本次实物分配涉及铁牛集团持有众泰汽车的16,064,702股股份已完成过户。
三、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控制权变动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后,股东铁牛集团持股比例低于5%。截至2023年5月25日,股东铁牛集团持有众泰汽车244,644,832股股份,占众泰汽车股份总数的4.85%。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拥有权益的股份权利受限情况
截至2023年5月25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众泰汽车244,644,832股股份,均处于冻结状态。其中,4,523,800股股份为无限售流通股,240,121,032股股份为首发后限售股。首发后限售股240,121,032股股份中177,849,058股股份已经质押。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情况
2022年8月23日,铁牛集团债权人委员会表决通过《关于铁牛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变价方案》。根据该方案规定,股票质押权人可向管理人提出要求拍卖其质押的股票。具体内容详见众泰汽车于2022年8月25日刊登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等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公司股东破产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一075)。
管理人依法于2022年12月20日10时至2022年12月21日10时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https://sf-item.taobao.com)上公开拍卖铁牛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0980)限售股股票200万股。2022年12月21日,买受人徐含冰以7,176,000元的最高价竞得。截至2023年2月4日,上述公开拍卖的2,000,000股股份已完成过户。
截至目前,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以及上述公开拍卖的股份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众泰汽车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无其他为避免对报告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名单;
3、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浙0784破11号之七十四《民事裁定书》、(2020)浙0784破11号之七十五《民事裁定书》、(2020)浙0784破11号之六十三《民事裁定书》。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和备查文件置于在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供投资者查阅。
地址: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经济开发区北湖路1号
联系人:证券部工作人员
电话:0579-89270888
查阅时间:法定工作日9:30一11:30,14:30一17:00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铁牛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_
签署日期:2023年5月25日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铁牛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_
签署日期:2023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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